发文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文 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
发布日期:1997-12-26
执行日期:1998-1-1
已经1997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对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