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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纠纷赔偿案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

2012-12-26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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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医疗纠纷赔偿案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

北京医疗纠纷赔偿案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注:“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3、根据北京市统计发布的数据, 2008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460元,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76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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