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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医患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2012-12-26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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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华网深圳12月22日专电(记者王传真)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22日通过了《深圳市医患纠纷处理暂行办法》,这是深圳市为及时高效解决医患纠纷,遏止因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而出台的新办法。该《办法》分为总则、医患纠纷的调解、医患纠纷的仲裁和诉讼、法律责任

新华网深圳12月22日专电(记者王传真)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22日通过了《深圳市医患纠纷处理暂行办法》,这是深圳市为及时高效解决医患纠纷,遏止因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而出台的新办法。

该《办法》分为总则、医患纠纷的调解、医患纠纷的仲裁和诉讼、法律责任共4个部分。

按照办法,医患纠纷是指患者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实施的医疗、保健等执业行为损害了患者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纠纷;处理医患纠纷应遵循属地管理、调解优先、客观公正、快速高效的原则;发生医患纠纷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辖区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患方也可直接申请调解;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医调室应当以书面形式指导医患双方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医患双方任何一方提出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市政府应当完善医患纠纷仲裁机制;医患双方可就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可委托司法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医患双方因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患方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如生活困难可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部门应依法支持;在医患纠纷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已参加医疗执业责任保险且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条件,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赔偿,未参加医疗执业责任保险的,由医疗机构向患方及时作出赔偿;卫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广东省委常委、深圳市代市长王荣认为,医患纠纷是当前较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应当用法制化、程序化的管理办法予以解决,使深圳的法制化建设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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