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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官司打两回为啥一输一赢?

2013-08-30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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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2000年5月的一天,某镇医院急诊室,接待了一位危重病人。患者中午吃饭时突然晕倒,不省人事,曾有三年高血压病史,但未正规治疗过。检查后,值班医生出具诊断:高血压病Ⅲ期、脑出血可能,立即给予降血压、降脑压、防止出血等措施进行抢救。7个小时后,病

  案情简介

  2000年5月的一天,某镇医院急诊室,接待了一位危重病人。患者中午吃饭时突然晕倒,不省人事,曾有三年高血压病史,但未正规治疗过。检查后,值班医生出具诊断:“高血压病Ⅲ期、脑出血可能”,立即给予降血压、降脑压、防止出血等措施进行抢救。7个小时后,病人清醒了,遂收入院进一步治疗。不料,第二天下午,患者病情突然变化,医生诊断“二次脑出血”,并下达了病危通知书。这时候,家属要求转院做CT检查,但值班医生考虑路途较远,怕出意外,没有同意,继续按“脑出血”救治。当晚7点多,病人病情加重,需用吸痰器,但该科的吸痰器坏了,医生临时向其他科室去借。家属见值班医生很年轻,便要求请科主任来坐镇,但值班医生不予请示。次日凌晨,病人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

  病人死亡后,家属以“病人中暑,医院误诊为脑出血;无执业资格的医院使用坏吸痰器,将病人活活憋死”等为由起诉至法院。在法庭审理中,医院(被告)列举证据:当日的天气预报,否定了原告关于“误诊”的说法;提供主治医生、科主任、业务院长会诊等记录资料,表明医院不是非法执业;利用医学论述,证实患者确实死于二次脑出血导致的中枢性呼吸衰竭,而不是痰堵窒息。鉴于以上举证情况,法院认定医院诊断、治疗无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两审判决后,患方不服,到有关部门上访。有关部门调查后发现,在该侵权之诉中,原告没有举出病人死亡与抢救医生无资格值班有因果关系,建议患方以此为由另行起诉。

  患方再次将医院告上法庭。这一次,法院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医院在医疗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指派无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值班,违反了合同约定,对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判决医院承担违约责任,给患方以赔偿。

  法律分析

  该案的两次判决结果显示,医院在第一次诉讼中胜诉,是因为患方举证不能。患方在病人死亡后不接受尸解,失去了证明真正死因的机会;庭审中又放弃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失去证明医疗过错与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的机会。当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尚未颁布,还没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所以法院判决原告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败诉。

  第二次患方诉医院违约为什么会胜诉呢?医院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成立的合法机构,其工作人员也必须是依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是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注册医师。然而,这位值班医生是刚毕业半年的“试用期医生”。《执业医师法》对试用期医生的使用有明确规定,“试用期医生”只能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相应专业的医疗活动。而这种“指导”,执业医师要在一旁看着“试用期医生”进行医疗活动,对其不足及时给予纠正,绝不能让其单独顶岗。此案中,由于医院让尚未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试用期医生”单独顶班,属于不依法执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属于瘕疵履行,违反了医疗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患方造成伤害,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几点提示

  依法执业、规范行医、科学医疗、热情服务是医院永恒的主题。医师具备行医资格是医疗质量的重要保障。任何具有法人权利的医疗机构,使用有医师执业资格、且经注册的医务人员,在其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是管理人力资源的重点。作为法人,依法行医很重要的一点,就需要杜绝无执业资格的“试用期医生”单独顶岗。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及《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意识需要强化。此案中曾发生抢救过程中向其他科室借用吸痰器的情况,如采用举证倒置原则举证的话,医院会有很多麻烦。医疗器械正常运转,是病人生命的基本保障,医院应高度注意医疗设备的保养与维修,并将其制度化切实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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