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网友咨询:我因意外被烫伤,面积达到12%,因主冶医生反复承诺无疤痕不要植皮才选择就医。为让我们放心在病理记录上写下经过她们治疗和处理后,不发炎,愈后恢复原状。现在我治愈后颈部和手部留下了5%的增生性疤痕,我去卫生部门协商回答我是不一定具有法律效用。且门诊答复烫伤是不能马上能够知道病情的,因为不及时的抗炎处理导致发展为慢性中耳炎,竟然说是我伤势造成。
请问:
1、根本就没有帮我测量过体温能说我没发过烧吗?
2、中途也发过烧。我应该怎样举证呢?
3、在正规的医疗诊所发生了误导病人就医\隐瞒病情\延误治疗时期和不及时抗炎处理的情况下,发生了无法实现口头承诺和书面记载。我是否有过错
4、我是否应该申请鉴定?我的鉴定费用应该由谁负责?
5、我的损害怎样才能得到赔偿?
广州甘翌晓律师回复:
1、以医疗事故纠纷为主,直接向法院起诉,在庭审时把握好对病历质证的机会,将一些对方有可能修改过的对你不利的病历排除出去。之后由法院委托医学会鉴定,鉴定费用一般双方各预付一半。
2、医师承诺误导你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你也可以起诉。但你这样起诉不会得到什么经济上的利益,诉讼价值不高。
上海黄浦区的刘晔律师十分赞同甘翌晓律师的回复,他认为如以合同为案由起诉,欲赔偿身体受到损害的损失,还需要证明违约与身体损害的因果关系。这需要鉴定,否则所谓违约赔偿只包括医疗费支出。
小编有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所以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