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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婚前有住房一套,所有权是我,现我丈夫希望我作房屋变更为我们共同所有。因某原因我不愿这样做。但我愿意到公正处或律师楼作财产处置说明:我去世后,该房屋由我和他的小孩(共2人)共同继承。 请问:我在公正处或律师楼签署的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率。

婚姻家庭
2008-06-24 1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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