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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出血子宫切除 医院被判担责六成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26 15:28
导读: 产后出血子宫切除医院被判担责六成分娩后晚期出血导致子宫被切除。2月13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被告某医院因存在医疗行为缺陷被判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06.93元。2005年6月24日凌晨,原告张丽丽入住某医院待

产后出血子宫切除 医院被判担责六成

 分娩后晚期出血导致子宫被切除。2月13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被告某医院因存在医疗行为缺陷被判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06.93元。

 2005年6月24日凌晨,原告张丽丽入住某医院待产。医方检查后认为有剖宫产指征,即让其丈夫签订了手术同意书。随后,医方在未进行任何辅助性探测、检查的情况下即对张实施硬膜外麻醉手术,张产下一男婴,5日后出院。同年7月9日,张出现产后晚期出血,经诊断为产后晚期出血、失血性贫血,治疗不见效,遂进行子宫切除术,花去医疗费9313.22元。经徐州市医学会鉴定:2005年6月患者住院期间医院未行相关辅助检查,医疗行为存在缺陷。

 法院认为,医院诊断原告有剖宫产指征是正确的,但在对其治疗期间未行相关辅助检查,对其产后晚期出血没有采取必要的预防,以合理的控制其产后出血,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刘秋苏韩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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