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后出血子宫切除 医院被判担责六成
分娩后晚期出血导致子宫被切除。2月13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被告某医院因存在医疗行为缺陷被判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06.93元。
2005年6月24日凌晨,原告张丽丽入住某医院待产。医方检查后认为有剖宫产指征,即让其丈夫签订了手术同意书。随后,医方在未进行任何辅助性探测、检查的情况下即对张实施硬膜外麻醉手术,张产下一男婴,5日后出院。同年7月9日,张出现产后晚期出血,经诊断为产后晚期出血、失血性贫血,治疗不见效,遂进行子宫切除术,花去医疗费9313.22元。经徐州市医学会鉴定:2005年6月患者住院期间医院未行相关辅助检查,医疗行为存在缺陷。
法院认为,医院诊断原告有剖宫产指征是正确的,但在对其治疗期间未行相关辅助检查,对其产后晚期出血没有采取必要的预防,以合理的控制其产后出血,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刘秋苏韩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