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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被判赔偿 向"医生"索赔 两者各承担50%赔偿

2012-12-26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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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2年7月,患者周某在淮南市洛河镇某医院因治疗无效死亡,周某家属随后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该案经两审判决医院赔偿死者家属215077.59元。医院遂将当日治疗周某的两名无行医资格的“医生”告上法院,认为他们对医疗事故应负主要责任。近日,淮南市大通区法院一审判决淮

  2002年7月,患者周某在淮南市洛河镇某医院因治疗无效死亡,周某家属随后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该案经两审判决医院赔偿死者家属215077.59元。医院遂将当日治疗周某的两名无行医资格的“医生”告上法院,认为他们对医疗事故应负主要责任。

  近日,淮南市大通区法院一审判决淮南市洛河镇某医院与无证行医者王某、冯某对因治疗无效而致人死亡案各自承担一半责任。

  2002年6月,洛河镇某医院与王某、冯某达成口头协议,医院提供两间房屋,王、冯二人以医院的名义开展“理疗专科”诊疗活动,药品两人自备,费用由医院收取,每月一次结算。一个月后,王、冯二人在对患者周某进行理疗时,因治疗无效致周某死亡。周某家属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该案经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医院赔偿死者家属215077.59元。案件经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医院支付了包括执行费用、拖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共计272580.09元。

  医院认为,王、冯二人对医疗事故应负主要责任,要求其承担支付费用的80%计216000元。王、冯则认为,他们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王某同时要求医院返还他为死者家属垫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及鉴定费。双方争执不下,再次起诉到大通区法院。

  大通区法院认为,王、冯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违反《执业医师法》规定,从事诊疗活动,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而医院明知王、冯无执业医师资格,仍然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将“理疗专科”承包给他们,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遂判决该起医患纠纷赔偿、支付的所有费用,由医院和王、冯双方各承担50%。(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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