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项目的具体计算
1、医疗费: 元;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 元;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目前参照 2008 年公布的浙江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25918,每日为71 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
(按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30 元每人每天,最多不超过2 人)
4、陪护费: 元;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每日为71 元。)
5、残疾生活补助费: 元;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本案患者应属6 级伤残,按城镇居民年平均生活费为15158 元,农村居民为7072 元。)
6、残疾用具费: 元;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 元;
8、被抚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根据《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条城乡实行不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同一辖区内同一类型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实行统一标准。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确定。2009 年平阳县最低工资标准为780 元每月。)
9、交通费: 元;
(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每天每人不超过15 元,最多不超过2 人。)
10、住宿费: 元;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每人每天为150 元标准)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元;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按城镇居民年平均生活费为15158 元,农村居民为 7072 元。) 合计: 元,医疗事故赔偿处理一般按双方责任医疗事故赔偿处理一般按双方责任分担赔偿比例,如负主次责任的按二、八比例或三七比例赔偿; 分担赔偿比例,如负主次责任的按二、八比例或三七比例赔偿;对等责任的承担一半赔偿; 20%的责任的责任。担一半赔偿;负轻微的负赔偿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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