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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肌梗死”误诊为“胸壁挫伤” 医院赔20余万元

2012-12-26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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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因“心肌梗死”引发的胸痛至医院就诊,被误疹为“胸壁挫伤”,延误了治疗时机,导致病人不幸死亡,医院构成医疗事故。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死者顾先生家属20余万元。2007年8月14日上午,36岁的顾先生因“胸痛一
因“心肌梗死”引发的胸痛至医院就诊,被误疹为“胸壁挫伤”,延误了治疗时机,导致病人不幸死亡,医院构成医疗事故。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死者顾先生家属20余万元。

2007年8月14日上午,36岁的顾先生因“胸痛一小时”至医院急诊治疗,诊断考虑“肋间神经痛,带状疱疹”,给予补液留观处理。经治疗后患者胸痛无好转,出冷汗。中午经骨科医生会诊,诊断“胸壁挫伤”,下午诊断考虑“急性心肌梗死”。傍晚转市区医院后,检查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当日深夜顾先生因医治无效死亡。期间,顾先生家属共支出医疗费2.4万余元。2008年3月,顾先生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方赔偿。

顾先生家属诉称,顾先生“胸痛”被医院误诊为“胸壁挫伤”,延误了治疗时机,导致顾先生死亡。医院对此存在明显的医疗过错,应对顾先生的死亡承担责任。现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83.6万余元。

医院方辩称,本次医疗纠纷经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承担次要责任,为此,院方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起医疗纠纷经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依据充分,具有较高的科学性、权威性、公正性,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且依据该鉴定结论,医院在对顾先生的诊治中,的确存在一定的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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