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医院私换起搏器患者获赔7万元

2012-12-26 16: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医疗事故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医疗事故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哈市某医院私自更换起搏器,患者使用不到三年便出现了问题,患者将医院告上法院。2005年11月6日,哈市中级法院判决,医院存在欺诈行为,赔偿患者各项费用7万余元。1997年12月,刘佳到哈市某医院治疗心脏

  哈市某医院私自更换起搏器,患者使用不到三年便出现了问题,患者将医院告上法院。

  2005年11月6日,哈市中级法院判决,医院存在欺诈行为,赔偿患者各项费用7万余元。

  1997年12月,刘佳到哈市某医院治疗心脏病。在院方建议下,刘佳决定安装心脏起搏器,并约定安装德国西门子品牌的起搏器。2000年上半年,刘佳出现心悸、胸大肌处肌肉剧烈跳动症状。到了2001年,刘佳又伴发心难受等症状。刘佳到另一家医院检查发现,是起搏器系统出现了问题。

  2002年3月7日,为刘佳安装起搏器的医院为刘佳做了起搏器复位手术。手术后,刘佳才知道,自己旧病复发是因为起搏器电极漏电,而更令她没想到的是,医院当年为其安装的不是定好的西门子品牌起搏器,而是美国彼赛特品牌起搏器。刘佳在2004年将该医院告上法院。

  审理期间,经司法鉴定,刘佳原置入的起搏器漏电与质量因素有主要关系,且医院在给刘佳开具门诊现金处方上也明确标明安置的心脏起搏器是西门子公司产品。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存在欺诈行为,判决医院赔偿刘佳医疗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万余元。判决后,刘佳和医院均上诉,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医疗事故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06250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医疗事故律师团,我在医疗事故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