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一次治病时输血,萧县人许某不幸感染了艾滋病病毒。 13年后,她和丈夫柳某都被确诊为艾滋病患者。 2008年,许某因病去世。柳某的病情也日益严重,身体每况愈下。柳某将萧县某医院告上了法庭。后经一、二审,省高院最终判令萧县某医院赔偿柳某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夫妻双双患艾滋病
2006年下半年开始,许某感到身体无力,经常发热、咳嗽。她以为是普通的感冒发烧,却一直没有治疗好。 2008年5月26日,许某在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治,经病毒全项检查,认定为艾滋病患者。
2008年6月20日,萧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许某、柳某的血清样本送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确认许某和柳某的HIV-1抗体均为阳性。2008年7月28日,许某经治疗无效死亡。
从2012年开始,柳某的身体状况也每况愈下,进入发病期,已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
住院输血感染病毒
莫名其妙地患上了艾滋病,柳某和妻子许某曾一度无法理解,不知病毒从何而来。很快,他们将怀疑的目光转向了萧县某医院。
原来,1995年10月,许某因盆腔包块和子宫肌瘤,到萧县某医院妇产科住院治疗。当年10月14日,萧县某医院为许某输血400ml,第二天手术时又给许某输血400ml。不过,两次所输血液均未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最终,他们的怀疑得到了证实。后经安徽省高院确认,许某感染艾滋病病毒系萧县某医院给其输血所致,而柳某感染艾滋病病毒是许某传染所致。
医院判赔30余万
2012年7月,柳某向宿州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萧县某医院赔偿柳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3.9万余元;2、萧县某医院支付柳某后续治疗费200万元或以每年30万元的标准支付柳某生存期间的各项费用。
不过,萧县某医院认为,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柳某的生病与其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宿州市中院审理认为,柳某要求萧县某医院赔偿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但柳某提出的后续治疗费和误工费的支付标准没有依据,不予支持。据此,该院判令萧县某医院赔偿柳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余万元,并驳回了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都提起了上诉。昨天,记者获悉,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双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