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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一个体医生给病人输液致其死亡被判刑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26 15:59
导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个体门诊医生给病人输液而致人死亡案,法庭以犯医疗事故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两年。张某(男,43岁,汉族,高中文化)事发前暂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镇藤家营村,开个体门诊。2004年1月8日中午,张某应邀为本村村民樊某看病,在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个体门诊医生给病人输液而致人死亡案,法庭以犯医疗事故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两年。

  张某(男,43岁,汉族,高中文化)事发前暂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镇藤家营村,开个体门诊。2004年1月8日中午,张某应邀为本村村民樊某看病,在未给其做皮肤过敏试验的情况下,输了“先锋5号”(头孢唑林钠),很快樊某出现咳嗽、面色发紫、呼吸困难等症状,张某见状立即停止输液进行抢救,但樊某因抢救无效于当日14时死亡。后经呼和浩特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办公室组织医学专家鉴定,该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张某在此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

  2005年4月7日,呼市公安局决定对张某取保候审,经呼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28日执行逮捕。2006年1月30日,呼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移交给赛罕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赛罕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3月7日依法向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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