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因摔伤到医院进行了固定手术。出院后,患者受伤部位没有得到完全恢复,活动受到一定的限制,两脚尖对不到一起。患者认为,医院在手术中存在过失给自己造成人身伤害,构成了医疗事故,为此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要赔偿。事后,经省市医学会两次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医院操作不构成医疗事故。最终,患者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市民宋先生家住沙河口区锦云南园,2006年9月3日宋先生不慎摔伤到大连一家医院急诊住院,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9月5日,宋先生在医院进行闭合复位空心螺钉内固定术,并于9月13日出院。出院后,宋先生的恢复情况不是太好,两脚尖总是对不到一起,对此宋先生认为医院在手术中存在过失,给自己造成人身伤害,构成医疗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2007年9月,宋先生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返还医疗费、住院费并赔偿自己的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2万余元。在法庭上,宋先生提出自己的观点:“手术过程中,固定位置不当,医院没有及时进行补救。术后我的肢体发白、发凉,活动受限,两脚尖对不到一起,医院也未重视,再次失去补救机会。术后长达5个月不拍侧位片,属于严重漏诊。”对此,医院给予坚决否认。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医院向沙区法院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经大连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本例不构成医疗事故。事后,宋先生对鉴定结果不满,同样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法院再次委托辽宁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变。
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否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已构成医疗事故是本案所审理的焦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原、被告分别申请大连市医学会、辽宁省医学会两次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鉴定结论确认了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未发生医疗事故。原告认为术后的身体损害系被告医疗行为所致,并无法律依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法院不予支持。虽然两次鉴定书中均提到原告出院复查时,被告未给予行侧 X线检查,存在不足,但其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宋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