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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折内固定术后腿短3厘米

2012-12-26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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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因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患者手术后左下肢缩短了3厘米,2005年6月15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丰县某医院赔偿原告彭小东误工费、精神损失等共计2.2万余元。2001年12月22日,彭小东因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进医院,经医生诊断为左股骨骨折、头顶皮肤挫裂

  因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患者手术后左下肢缩短了3厘米,2005年6月15日,江苏省

  丰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丰县某医院赔偿原告彭小东误工费、精神损失等共计2.2万余元。

  2001年12月22日,彭小东因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进医院,经医生诊断为左股骨骨折、头顶皮肤挫裂伤及皮下血肿、脑震荡。后医生对彭小东施行了切开复位内定手术,将两根髓内针在髓腔内套叠固定。12天后彭小东出院。医生在医嘱中载明:院外抗炎治疗,术后2周拆线,卧床休息2月,定期摄片复查,门诊随访。2002年6月至2004年3月间,彭小东先后5次在医院做X线检查,前4次均提示骨折线可见,最后1次显示:患者左股骨中段骨折术后,局部有明显骨痂生成,骨折线基本消失。随后彭小东在另一家医院拔除髓内针。由于走路跛行,彭小东怀疑医院存在不当医疗过错行为,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医院赔偿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近4万元。经法医及医疗专家测量鉴定,彭小东的左下肢骨折治疗后,较右下肢缩短3厘米,已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彭小东因车祸入住医院治疗后,双方即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有义务按照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并应尽到充分谨慎、积极注意的义务。彭小东手术后左下肢缩短3厘米,明显不符合股骨骨折复位标准,存在人身损害的事实;并且从2001年12月手术开始到2004年3月骨折线基本消失并拔除内套叠固定物髓内针结束长达27个月,超出正常8个月的愈合期达19个月,延长了患者的病程。医院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医疗行为无过错和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无因果关系,按照过错推定原则,应当认为其行为符合民事侵权的构成,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彭小东系车祸后骨折手术,其自身伤病是不当医疗行为造成左下肢缩短3厘米的前提原因,且未按出院医嘱定期摄片复查,未能尽早发现迟延愈合,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故应减轻医院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医院以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据此,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彭小东误工费5269.10元、护理费5269.10元、残疾赔偿金6655.60元、残疾用具费3500元、交通费95.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00元,各项经济损合计221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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