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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心监护不力致新生儿窒息死亡

2012-12-26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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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5年10月26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南京市鼓楼医院赔偿原告邵先生夫妇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0976元。邵先生之妻狄女士因妊娠41周于2004年8月29日住入鼓楼医院,入院检查各项指标均正常。8月30日B超示羊水减少,行OCT引产

  2005年10月26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南京市鼓楼医院赔

  偿原告邵先生夫妇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0976元。

  邵先生之妻狄女士因妊娠41周于2004年8月29日住入鼓楼医院,入院检查各项指标均正常。8月30日B超示羊水减少,行OCT引产。8月31日胎心有一次为110-120次/分,节律不齐,经处理达正常。17:30产妇宫口开全,医生每5分钟听胎心一次,未用胎心监护仪监测。18:30产妇顺产一男婴,后羊水Ⅲ度混浊,100ml,胎粪样粘稠。新生儿一分钟Apgar评分为4分,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新生儿记录》记载,新生儿出生时状况为“窒息”、“有宫内窘迫”。

  新生儿死亡后,南京市公安局进行了尸体解剖,见“两肺有较多羊水吸入”。

  此后,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南京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分析意见认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应进一步加强对高危妊娠的产时监护”。本所主任、医学硕士王金宝律师为原告的鉴定代理人。

  鉴定结论得出后,原告再次委托本所王金宝、龚拥军律师将鼓楼医院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分娩中的产妇,医师应尽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加强对产时的胎心监护,及早发现胎儿宫内窘迫并及时处理,防止新生儿窒息的发生;被告虽然通过听诊监测胎心,但未用胎心监护仪监测,其医疗行为存在不足之处;原告之子在出生后出现的后羊水状况不能完全排除胎儿宫内窘迫的原因,及被告医疗行为的不足与原告之子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一定的赔偿,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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