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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婴儿锁骨骨折 医院应担何责?

2012-12-26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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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介绍:2007年11月24日孕妇李某入住某医院,入院诊断为巨大胎儿。当日医疗费等16000余元。经医学会鉴定,认为医方在诊治过程中,虽然考虑了胎儿为巨大儿的可能性,但未及时果断建议行剖宫产术,且在出现肩难产并发症时处置欠规范,医方存在一定过失。婴儿出生受左锁

  案情介绍:2007年11月24日孕妇李某入住某医院,入院诊断为巨大胎儿。当日医疗费等16000余元。经医学会鉴定,认为医方在诊治过程中,虽然考虑了胎儿为巨大儿的可能性,但未及时果断建议行剖宫产术,且在出现肩难产并发症时处置欠规范,医方存在一定过失。婴儿出生受左锁骨骨折、左臂丛神经损伤后果是巨大儿引起的难产所致,与医方的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医方不能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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