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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规定

2012-12-26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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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明年起,泉州市医疗纠纷可由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疗纠纷调委会)免费调解。昨日,泉州正式出台《泉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暂行规定》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

  明年起,泉州市医疗纠纷可由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疗纠纷调委会”)免费调解。昨日,泉州正式出台《泉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暂行规定》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泉州市实际制定。据《暂行规定》,泉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是民间调解性质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运用人民调解第三方介入方式化解医患纠纷,在业务上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但属于医院和患者以外的第三方,独立开展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具有较强的中立性,与医患双方没有利害关系。

  《暂行规定》指出,调委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其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医疗纠纷调委会应当自受理调解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两周。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疗纠纷调委会申请调解。符合受理条件的,医疗纠纷调委会应当及时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纠纷调委会不再受理其处理或调解申请;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或调解。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医疗纠纷调委会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调解或作出生效判决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协议或者判决及时支付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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