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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医疗事故鉴定

2013-06-26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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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是否需要医疗事故鉴定本人于3月23日在龙华恒生xx医院接受过剖腹产手术,术中实施的是半身麻醉,在手术过程中麻醉师推荐一支术后镇痛泵,当时我即询问是否有副作用,得到的答案是否定的后来也就同意了。术后能下床走路时(27或28号)即发现右腿(右臀部至右足后跟)有严重

  是否需要医疗事故鉴定

  本人于3月23日在龙华恒生xx医院接受过剖腹产手术,术中实施的是半身麻醉,在手术过程中麻醉师推荐一支术后镇痛泵,当时我即询问是否有副作用,得到的答案是否定的后来也就同意了。术后能下床走路时(27或28号)即发现右腿(右臀部至右足后跟)有严重的麻木感,当时即向接诊医生钟反映过此问题。医生后有叫麻醉师来看过,麻醉师的解释比较含糊,大意是说可能是有一点偏位造成左右腿麻醉剂量不平衡,右腿受药力作用过大而造成,可能用一点维B经过一个星期左右应该可恢复,次日麻醉科的主任与另外一名男医生也有来看过。后医生有给注射过一支维B,当时感觉有一点点好转但还是无明显效果。

    出院时因症状未消除又去找钟医生,钟医生当时说要我先出院过一段时间再看是否能自行恢复并给开了一瓶综合维B片。出院两周后并无好转即去找钟医生,钟医生即叫我去找该院的康复科主任,经康复科的阮宜骏主任和范思佳医生临床诊断当时跟踺和膝关节均出现反射力明显减弱,且肛周及大腿肌肉痛觉明显减弱的现象,经CT辅助检测说是有椎间盘突出症,最后临床诊断为多发性神经根炎和椎间盘突出症且建议我立即住院治疗,当天下午(4月13日)即办了入院手续,于4月25日办了出院手续,在此当中进行过两次介入治疗。此次出院后感觉小腿内侧及臀部有明显好转麻痹感觉减轻痛觉出现了,但是大腿及足后跟依然感觉麻痹,经过数十天理疗仍未有好转现象,因阮主任说类似我这种情况可能会经过一段时间自行好转也有可能会落下残疾,进行介入治疗恢复的可能性要更大,故于6月5日至6月11日再次入院进行介入治疗,但此次做完手术后未风好转,右大腿的麻通感依旧。11月12日经与医院协商转至深圳市二医院入院治疗,于19日出院,此次没有一点疗效。一直到现在钱和精力都花了很多,但右腿仍未治愈且小腿的麻醉感又重新出现了一些,而且还不知能不能治得好,会不会发生更严重的后遗症。

  在几次的入院治疗过程当中,医院只针对神经根炎进行了治疗,而对于所谓的椎间盘未采取治疗。和医生的交谈中我隐约觉得此次的腰间椎盘突出并不会损伤到我的神经,而真正的原因应是麻醉药引起的多发性神经根炎(即神经受到损伤)。

  不知像我这种情况能否申请医疗鉴定,我想向医院讨还一个公道。

  解答:

  可以选择医疗事故诉讼或者医疗过错侵权诉讼。后者会容易一些,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我处理过多起医疗诉讼,医疗事故鉴定成功的不多。

  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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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医疗事故需要鉴定吗
凭什么断定是医疗事故? 一、请及时委托我们帮助你封存病历等,帮助你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没有过错,医疗机构是不承担责任的。 二、司法鉴定、医疗事故鉴定, 两种鉴定异途同归,医疗事故鉴定由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对该鉴定不服的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可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结果以上一级医学会的为准。起诉后的司法鉴定不是这样,司法鉴定是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出,对鉴定不服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无论哪种鉴定,不要把指出医疗机构的过错寄托在鉴定所身上,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都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实践中经常遇到法院技术装备科的与医院沆瀣一气。 我们在鉴定听证前会做大量的工作,来完成鉴定听证或者陈述意见,鉴定的听证会很重要,决定了一个案件的成败,不是一般患者在网上查查就可以应付得了的。 三、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受害人年龄,家庭成员结构,住院天数,居住环境等进行赔偿。 赔偿项目是针对所有医疗纠纷的,不一定全部适合本案: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费、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恤金。 四、诉讼时效是一年或者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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