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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索赔

2013-06-26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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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阅读:医疗事故鉴定2008年2月27日,李阿强夫妇在其租住的陋室里,接待了来自省内外的10多位法律界、新闻界人士。目前李阿强夫妇及其诉讼代理人正式向金水法院递交内容完整、科目详细的证据目录和关于要求法院尽快开庭的代理意见。本报记者史晨生报道2008年2月

  2008年2月27日,李某夫妇在其租住的陋室里,接待了来自省内外的10多位法律界、新闻界人士。目前李某夫妇及其诉讼代理人正式向金水法院递交内容完整、科目详细的证据目录和关于要求法院尽快开庭的代理意见。

  2008年2月27日,李某夫妇在其租住的陋室里,接待了来自省内外的10多位法律界、新闻界人士。

  在河南某大型国企工作的李某,一年前,三岁的女儿小语在一次小手术后成为残疾。

  事件起因

  2007年初,女儿小语时不时地有些鼻塞打呼噜,李某夫妇带孩子来到郑州市儿童医院。按照大夫的要求做了检查后,医生告诉他们说,孩子是腺样体肥大、中耳炎鼻窦炎,必须进行腺样体切除手术。

  2007年2月13日,孩子进了手术室,却并没有像医生许诺的那样“一次手术彻底根除”。相反,进去仅仅10分钟,就开始了抢救,而且从此开始了10多天的昏迷。

  孩子最终是苏醒了。但是,已经成了一个“脑萎缩”残疾儿。

  为什么一个小小的腺样体切除手术,会导致昏迷、脑水肿、脑萎缩呢?李某夫妇注意到,几乎所有的专家医生都对郑州市儿童医院的麻醉药瑞芬太尼用量提出质疑,几乎一致认为是麻醉出的问题。

  3月4日下午,《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致电郑州儿童医院,儿童医院工作人员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鉴定之争

  “李某诉郑州儿童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在郑州金水区法院立案后,法院提出“被告儿童医院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征求李某意见,李某当即表示坚决不同意。

  紧接着,法院又提出医疗纠纷就必须“依照规定”先做医疗事故鉴定。他们向李某出示了郑州市中级法院主管民事副院长2007年3月的一份讲话稿。但是,其中并没有“医疗纠纷必须先做医疗事故鉴定”的规定;李某到郑州市中级法院民庭咨询,答复说“没听说有此规定”。

  是医疗纠纷,就必须先做医疗事故鉴定吗?金水区法院主审此案的李爱华法官告诉记者说:这是合议庭合议后得出的结果。

  法学界人士介绍说,该案是一个极其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关于医疗纠纷,由于涉及医疗专业技术,一般需要进行鉴定,但做医疗事故鉴定还是法医鉴定,要看案由。

  与医疗纠纷有关的案由,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两类,以构成医疗事故为案由的,显然必须做医疗事故鉴定;但以医疗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则应该做法医鉴定。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作为一般侵权纠纷,做医疗事故鉴定实际上是南辕北辙,法院是“不告不理、告什么审什么”,当事人不告医疗事故,不追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也不以医疗事故请求赔偿,就没必要做医疗事故鉴定。一般是直接申请法医鉴定,确认“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其医疗过错同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就行了。

  申请司法鉴定

  李某夫妇向法院先后递交《司法鉴定申请书》和《关于对李某案进行法医鉴定的理由》两份材料。

  法院坚持做医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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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鉴定,并又提供了两份“具体依据”。法院提供的依据恰恰能够证明:此案应该做司法鉴定而非医疗事故鉴定。

  金水区法院提供的《河南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未经医疗事故鉴定,当事人起诉后也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申请司法鉴定的,仍应进行司法鉴定。”

  此外,法院提供的2007年5月河南省高院民一庭庭长张某《在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明确规定,医疗纠纷“如果只有通过鉴定结论才能支持其主张的,鉴定申请应由患方提出,并交纳鉴定费用。”

  2007年12月26日,豫郑大司法鉴定中心[2007]临鉴字074号“法医临床学鉴定书”出具结论:“郑州市儿童医院在对李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从立案至今已过六个月,超出了法定的审限时限。目前李某夫妇及其诉讼代理人正式向金水法院递交内容完整、科目详细的证据目录和关于要求法院尽快开庭的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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