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医疗纠纷事件急剧增多,这从侧面反映出病人及其家属自我保护意识正在日益增强,同时也要求医疗机构的服务进一步提高。一旦出现医疗事故,有权处理纠纷的机关有两个,一是卫生行政部门,其处理事故的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二是人民法院,其处理事故是根据《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
有些人认为医疗机构是服务机构,患者接受治疗是一种消费行为,是为健康而消费,所以患者是消费者,医疗事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然而,一味地将医患关系等同于一般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是不正确的,毕竟医疗活动有其特殊的复杂的内在规律和较高的风险,因此不应把所有医疗纠纷与一般商品质量或其他违规行为造成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完全等同、相提并论。不能说治疗不能使病情好转,也没能阻止它复发,这样患者就不付钱,或者向医疗机构要求双倍索赔,显然这是很荒谬的。
也有人认为,医疗行为不具有消费行为中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特征,严格意义上讲患者不属消费者,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适用于医疗纠纷。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具体适用什么法律,只能看这一案件本身适用哪个法律,并不能十分肯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适用于这一领域。就像因产品质量问题损害消费者权益时,法院可能会引用《产品质量法》而不一定直接引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样。这里面涉及到广义与狭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前者指所有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后者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目前,针对医疗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是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各种消费权利。而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则不适用于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