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4月9日在杭州购买珍珠1颗花了400元,当时卖家告知是西湖产野生珍珠,但是近日上网查询后才知道西湖根本不产珍珠,并且相似大小的珍珠实际售价只有20元,我立刻与卖家取得联系,卖家说将珍珠和发票退回可全额退款,我将不影响二次销售的珍珠寄回,可是今日买家收到货后却打电话来说因为时间太长只能按原价的八折退款,我隐约记得好像法律是不是有个规定,从知道被骗后的那一天算起由自己主张权利的期限?是这样吗?而且杭州工商局有个承诺是无理由退货,但是有个合理期限,这个合理期限应该怎么诠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