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医疗保险的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1.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的范围比较宽广,但保险合同的双方可以就下例内容进行商量:
(1)因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医疗失误造成病人人身伤亡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患者已经治疗和正在治疗的医疗费用、受害人因此而延长治疗期间的误工工资、营养补助及死亡、残废赔偿金等。但是只有那些在保险单上提到了的医疗方法或手段才属于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2)因被保险人供应的药物、医疗器械或仪器有问题并造成患者的人身或精神伤害而院方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只限于与医疗服务有直接关系的,并且只是使患者受到了伤害。
(3)因赔偿引起纠纷的诉讼费、律师费用及其它事先经保险人同意的费用。
2.除外责任。责任保险及职业责任保险的共同除外责任之外,还有:
(1)被保险人任何犯罪、违法及触犯法律与法规的行为。
(2)被保险人在醉酒或行为能力受限的情况下施行的医疗行为。
(3)被保险人采用的医疗行为不是为治疗疾病所必须的医疗措施及手段,如整容手术等。
(4)当患者处于全麻情况下采取的医疗措施所造成的损害,但在指定医院所做的手术不在此条之列。
(5)在发生医疗意外时为紧急救护所支付的费用,因为紧急救护是医疗机构理所当然的义务,不是保险人应当偿付的费用。
(6)被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3.保险费率及保险费计算。
保险公司在制定医疗责任保险费率时一般考虑的因素有:
(1)投保单位(医疗机构)的性质是盈利性的还是非盈利性的。
(2)投保医疗单位规模大小,包括门诊病人数量;医疗机构的级别种类;医院的平均住院率;医务人员状况及医疗设备的性能等。
(3)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
(4)投保单位的管理水平,以往医疗事故发生次数及处理情况。
(5)赔偿限额及其它条件。
根据上诉考虑的因素,保险人对保险费的计算方法一般是:
(1)以投保单位雇佣的医务人员数量来定。
(2)以院方专家的单独保险费而定。
(3)按该院的病床数来定。
(4)按该院平均就诊人数而定。
(5)按投保单位的平均收入来定。保险人计算保险费,既可选择以上任何一种方法,也可以按上述各项综合计算。
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的特点表现为:
(1) 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除法律规定不能通过责任保险转移的赔偿责任或保险合同不予承保的赔偿责任以外,被保险人依法应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的标的为一定范围内的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的非损害责任,不能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被保险人的故意侵权行为也不能投保责任保险。
(3) 保险责任不能及于被保险人的人身或其财产。因为责任保险的目的是转移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在保险范围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4) 保险赔偿金限额给付。被保险人赔偿责任发生的偶然性,决定保险人不可能确切地知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损害的大小,保险人也不可能承诺被保险人造成多大损害就赔偿多少。所以,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以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责任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