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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催产素胎儿死亡 女"医生"赔钱领刑判罚金

2013-06-19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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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名女医生在无任何行医资质、未取得接生人员培训合格证的情况下为产妇接生,并滥用催产素导致胎儿死亡,结果,女医生因触犯刑法赔钱领刑被判罚金。日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被告人柴贵芳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的一审判决

  一名女“医生”在无任何行医资质、未取得接生人员培训合格证的情况下为产妇接生,并滥用催产素导致胎儿死亡,结果,女“医生”因触犯刑法赔钱领刑被判罚金。日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被告人柴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的一审判决。

  现年45岁的柴某(女)系宜宾县观音镇吉祥村村民。2007年5月27日下午,柴某携带催产素、葡萄糖、输液管等药品和医疗器具,到产妇周某家中为周接生。柴某在未确认胎位是否正常的情况下为周接生,先后为周某静脉滴注葡萄糖盐水和肌注缩宫素1支。但因胎儿系横位,直到下午7时许,周某仍未能正常分娩。柴某察觉胎位有异后,忙叫周某的家人将周送往宜宾县第三人民医院生产。

  到该院后经检查,胎儿已死于腹中,并经手术将死胎取出。经宜宾市医学会技术鉴定,柴某在为产妇接生的过程中,由于其医疗技术水平缺乏,造成胎儿宫内窒息死亡及产妇子宫先兆破裂。胎儿的死亡与柴某的医疗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柴某应承担全部责任。经查,柴某无任何行医资质,未取得接生人员培训合格证。案发后,柴某已赔偿被害人周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9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柴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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