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简要分析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2012-12-26 13: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医疗事故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医疗事故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医疗事故,系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的事件。《办法》第3条明确指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1)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

  医疗事故,系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的事件。《办法》第3条明确指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1)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2)由于病情或病员体制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3)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4)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此可见,构成医疗事故须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1.必须有严重损害结果

  直接造成了病人死亡和伤害等严重后果。所谓“直接”造成,是指不是凭臆想、虚幻猜测得出的假设结论。所谓“严重损害后果”,是通过分析,依损害后果的程度不同所作出的医疗事疗事故与医疗差错的区分。医疗事故的标准是客观的,没有造成医疗具务的损害结果,就不能认为是医疗事故。

  2.必须有违反医疗卫生法规、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

  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章与违法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责任人用积伋行为去实施某种违法行为,如某外科医生在手术中故意或误将病人正常的肾脏切除,保留了有病变的肾脏。那么该医生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利”违法行为,即作为。所谓不作为,是指责任人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应尽的义务而造成病员严重损害。

  3.必须有因果关系

  发生了病员死亡或残废等严重损害结果,首先应查明是否同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某外科医生在手术中因操作过误,割断大动脉血管,造成病人大出血死亡,这种因果关系是明显的。但在某些场合,由于情况复杂或存在假象,要确定因果关系是困难的,必须凭借技术鉴定或尸体解剖才能判断。

  4.必须在主观上有诊疗护理过失

  判定医疗事故应坚持过失责任原则,这里有层涵义:一是主体行为人有故意,就是属医疗事故,而构成故意杀人或伤害犯罪;二是行为人主观上确实有过失,才负事故责任,否则就不能定为医疗事故。医疗事故中,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或因玩忽职守、渎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同时还必须考虑到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医疗行为是以被医病侵袭的人为对象而进行的临床活动。由于就医乾的心理、生理、病理、病理状态的复杂性,医务人员有时不得不冒一定的风险去争取较好的疗效,有时不得不采取损害病员的某些局部机体而保全和换取整体的利益。在医疗过程中,出现一些无法预见和防范的医疗意外也是难以避免的。另外,临床医疗措施本身有可能造成不可避免的消极后果,如大量的合成药物和新的现代医疗器械应用于临床,都可能发生相应的或暂时尚弄不清楚的医源性疾病。药械作用也有两重性,它既能治病,也能损害机体。这也就决定了医疗事故的复杂性、多源性的特点。医疗行为的根本目的是治疗救人,无论从法律还是医德的角度来看,只要诊疗、抢救措施是积极的、有益的、必需的,而对机体未形成不必要严重损害,就应当受到当律的保护和道德的肯定。

医疗事故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4187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医疗事故律师团,我在医疗事故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拓展阅读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