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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012-12-26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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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某甲,因母亲去世,精神恍惚,于1999年9月11日上午11时左右误服安定片10片。家人发现后于当晚8时20分送往乙医院就诊,值班医师诊断为安眠药中毒。护土给某甲胃中灌入几千毫升水,只吸出250毫升左右的洗胃液,此时,患者腹部膨隆,按压不动,并大口吐

某甲,因母亲去世,精神恍惚,于1999年9月11日上午11时左右误服安定片10片。家人发现后于当晚8时20分送往乙医院就诊,值班医师诊断为安眠药中毒。护土给某甲胃中灌入几千毫升水,只吸出250毫升左右的洗胃液,此时,患者腹部膨隆,按压不动,并大口吐血,继而出现呼吸困难,大小便失禁,后处于休克状态。其间家属多次怀疑洗胃引起了胃出血,不时去二楼向正在做针线活的值班医师反映。值班医师下楼看过患者后说:“腹胀是洗胃引起的胃肠胀气”, “患者是胃黏膜出血”。此时,某甲病情进一步恶化,但其身旁没有一名护士和医师。最后乙医院急诊科医师认为,患者中毒严重,引起应激性溃疡,消化道出血,建议转诊。家属在绝望中将某甲转入当地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抢救。该院诊断为胃破裂出血,手术中发现患者胃部有一条长7 cm、宽3 cm的纵向裂口,并有一小动脉破裂,流血不止,腹腔内有大量气体,并清理出5000多毫升血性液体及食物残渣。后抢救脱险。事后,某甲家属认为乙医院的医疗行为已经构成医疗事故,应赔偿其各种医疗费用、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

【评析】 在本案例中,乙医院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值班医师也是经合法注册的执业医师,因此符合医疗事故的主体要件。值班医师严重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具体表现在:某甲是仅服了10片安定的健康成人,每片安定2.5 mg,10片总剂量仅25 mg,而安定的中毒剂量要200 mg左右,相差近10倍。所以,即使不洗胃,患者昏睡一夜,第二天即可恢复正常。但是,值班医师对安定中毒缺乏基本的了解,草率地决定洗胃。洗胃时,液体的灌入量和吸出量应当基本相等,这样才能达到洗胃的目的。但是,本案中灌入的多,吸出的少,实际上只是对胃内的毒物起一种稀释作用,并不能达到排毒的目的。一次性注入几千毫升液体,造成某甲胃内张力过大,出现了急性胃扩张破裂。乙医院诊断某甲为应激性溃疡后导致的消化道出血,显然是错误的诊断,因为仅服10片安定,绝不可能是严重中毒。值班医师严重不负责任,在整个抢救过程中,几乎一直都在做针线活。值班医师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过错,并最终产生了某甲胃破裂出血的损害结果,而该结果的产生正是由于值班医师上述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导致的,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综合以上几个方面,乙医院的医疗行为已构成了医疗事故,应给予某甲相应的经济赔偿。

所谓“构成要件”就是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的必要条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主体要件,即构成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行为违法性要件,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则、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主观过错要件,即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过失过错;损害结果要件,即患者要有“人身损害”的后果;因果关系要件,这也是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存在过失行为,但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不应该被视为医疗事故;而虽然存在损害后果,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没有过失行为,也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这种因果关系的判定,还关系到追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确定对患者的具体赔偿数额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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