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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单位是否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2012-12-26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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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0月10日作出的复函「法(行)函1989年63号」之规定: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协的规定,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而法院在处理民事纠纷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0月10日作出的复函「法(行)函1989年63号」之规定:“……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协的规定,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而法院在处理民事纠纷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关键之处在于其行为是否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医疗纠纷损害赔偿诉讼中,则要看医疗单位是否存在过失;是否给病员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医疗单位的损害行为与病员受到的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果符合上述几个构成要件,医疗单位就应依《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因此,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只要医疗单位的行为有过失,并因过失行为对病员造成损害,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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