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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可以构成医疗纠纷?

2016-03-29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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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哪些行为可以构成医疗纠纷?根据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无诊疗护理过失,医疗纠纷可以分为过失性医疗纠纷和非过失性医疗纠纷。以导致纠纷的不同原因为标准,可以将医疗纠纷分为医源性纠纷和非医源性纠纷两种。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失性医疗纠纷和非过失性医疗纠纷

  根据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无诊疗护理过失,可把医疗纠纷分为过失性医疗纠纷和非过失性医疗纠纷。

  有过失医疗纠纷,即指病人的伤残或死亡等不良后果的发生,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所致;但病人及家属与医疗单位对这种不良后果的性质程度以及处理结果等存在不同看法而引起的纠纷,它包括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但2002年4月4日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条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原来为医疗差错的情况被列入到医疗事故的分级当中,对医疗差错的处理统一按医疗事故处理。

  无过失医疗纠纷,是指虽然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了病人伤残或死亡的不良后果,但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并非医务人员的过失所致,而是由于病人或其家属误解导致的医疗纠纷。它包括医疗意外、并发症、诊疗过程中的破坏事件等。

  二、医源性纠纷和非医源性纠纷

  以导致纠纷的不同原因为标准,可以将医疗纠纷分为医源性纠纷和非医源性纠纷两种。

  医源性纠纷主要是由于医务人员方面的原因引起的纠纷。根据其原因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医疗过失而引起的纠纷;另一种是由医方其他原因引起的纠纷。由此可见,医疗过失引起的纠纷主要有手术、用药、护理、诊断、输血、麻醉、化验、医院管理等方面的过失,以及服务态度粗暴恶劣、医务人员语言不当、故意挑拨、违反医疗保密制度、不注意病人心理变化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出具假诊断书和不实的病假条而引发的纠纷。

  非医源性纠纷一般的起因有病人或其家属缺乏医学常识,或对医院的规章制度不熟悉,理解不准确,也有的纯属是病人及其家属的无理取闹。医生对疾病的诊治兼顾临床症状和病变的形成、发展、变化规律,从现象和本质两个方面去研究病变机制,试图找出最佳的治疗方案。由于人的个体差异、病情变化的不确定性、药物对病变控制的疗效差异等,难免出现意外的情况,这并不能算作医生的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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