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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医疗事故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26 13:30
导读: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判断医疗事故是否构成,有以下几方面内容: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护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判断医疗事故是否构成,有以下几方面内容: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护理工作的医务人员;医疗事故发生在医务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医疗活动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实施了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即诊疗过失行为,而且这种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在主观上是过失而并非故意,强调这种医疗行为的违法性;患者确有损害后果的事实发生;诊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民法对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及行为人主观有过错。这些要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条例》对医疗事故的概念进行了重大修改,将原来的三级医疗事故变为四级,即增加了“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第4级医疗事故,同时还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明显”一词是个相对的概念,在实践中人们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因而非常容易造成概念的混淆并导致当事人争议。如何合理界定“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范围,将会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因为这将直接涉及医患双方权益的保护问题。根据侵权行为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只要行为人由于过错导致受害人人身损害后果,则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一般不区分“明显”与“非明显”的损害后果。《条例》将“非明显”的人身损害后果排除在医疗事故定义之外并拒绝给予受害人任何赔偿,有违背侵权行为法基本原理和我国民事基本法律之嫌。

  《办法》规定的医疗事故主体为“医务人员”,《条例》规定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一变化的意义在于,确认医疗事故责任的基本性质是替代责任,也称为转承责任,而不是一般侵权责任。凡是医务人员受聘于医疗机构,在执行职务的时候过失造成医疗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是其所在的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个人。构成医疗事故,患者直接项医疗机构请求赔偿,而不是向医务人员请求。只有个体行医的医生造成医疗事故,才不是这种替代责任。

  对医疗事故概念界定的上述改变,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范围,对于保障受害患者实现损害赔偿的权利具有重要的、积极的意义。有人认为,按照现在对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对于医院抱错孩子、给错药、卖假药的行为,就不能定为医疗事故给受害人以赔偿,因而《条例》对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还是不尽人意。其实,这些行为并不是医疗事故所能够解决的,而是应当采用其他办法解决。抱错孩子的问题,应当依照侵害亲权的侵权行为处理。给错药、卖假药的问题,应当依照合同关系处理。这些问题都有具体的解决办法,不必一定非要按照医疗事故来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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