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应当校验的医疗机构。根据卫生部《实施细则》第三十五的规定,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均应校验,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也应当校验,校验期是一年。
2.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并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下列材料:(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三十日内完成校验;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1)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限期改正期间;(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情形。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停止其从事医疗活动。
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5.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诊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推荐阅读:
医疗机构设置的原则是怎样的
医疗机构设置的原则是怎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