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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合理之处

2019-04-09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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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医疗损害的问题已经是我国常见的医疗纠纷,对此我国为了处理这些医疗纠纷出台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这些原则自然存在着合理的地方。所以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将带来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合理之处的知识。请大家阅读并了解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合理之处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从建立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逻辑系统出发,结合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构建了一个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补充以及有所适用过错推定法律技术的医疗损害责任归责体系。

  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时,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构成要符合一般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举证责任适用“谁主张是举证”规则。

  但也有例外,《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就规定了在三种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此时对于主观过错构成要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来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但是否出现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况,由原告举证。该规定有效保护患者的利益,防止医疗机构为逃避责任而毁灭不利证据。

  2.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因为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和同意权,而承担由此造成的患者损失。《侵权责任法》在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中做出规定。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仍然要求医疗机构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同意权是不合理的,所以《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了在三种特殊情况下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前,医务人员不经患者同意、不充分告知的情况普遍存在。《侵权责任法》对医疗伦理损害做出规定有极大现实价值,提醒了医务人员在进行治疗活动中必须履行高度的注意义务,最大限度考虑患者的利益。

  对此采用过错推定,即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由医疗机构负证明责任。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出具“患者同意书”等书面文件,说明自己完成义务,这一规定是从完善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程序角度出发。对于医疗机构这些证据的获取是容易的,未加重诉讼负担。

  3.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血液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医疗过错不再是其构成要件,只要具备了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即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对此做出了规定。

  事实上,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也是一种产品责任,可以使用产品责任的有关规定,而不必单独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加以规定。医疗机构是医疗产品的销售者,因此医疗机构和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有缺陷的医疗产品造成患者损害时,患者即可向医疗机构要求赔偿也可向医疗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从内部关系看,医疗机构作为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向患者承担责任以后,医疗机构有过错时才承担责任,否则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合理之处

  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

  “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因果关系和过错要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虽然缓和了患者举证责任,也在一定时期内起到其应有作用,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其他后果,无助于医学发展进步,不利于从根本上维护患者看病就医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说。

  对此,司法解释规定,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活动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说,上述规定既遵循了侵权责任法确立的过错责任原则,又避免了因举证证明责任分配不当而导致双方实体权利义务显著失衡而激化医患矛盾,充分考虑到患者存在医学专业性不足、信息不对称等客观情况,对患者进行了适当的举证责任缓和。

  三、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怎样的

  按照民法一般原理,有损害即有赔偿,"实际损失实际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实践中参照的《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都应当是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确定赔偿范围的法律依据。新《条例》对赔偿项目和标准做了具体规定。如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 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废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多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相同,充分体现了直接赔偿的精神。

  正所谓存在即合理,虽然可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不是很完美,但是在更好的制度出来之前,则现行制度是最合理的。以上即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合理之处的相关知识。这些便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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