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违法诊疗行为,简称违法诊疗行为,是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首要要件。
(一)“诊疗行为”的理解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诊疗行为主要包括四个要素,一是医疗机构,主要解决责任人的资格问题;二是医务人员,主要解决行为人的资格问题;三是诊疗活动,主要解决的是医疗损害责任发生的环境;四是诊疗行为,是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要件。
1、医疗机构
按照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机构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机构。除此之外的机构都不属于医疗机构。例如,执业助理医师不得成立个体诊所,设立个体诊所行医的,由于不是医疗机构,仍为非法行医。没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发生医疗损害责任,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确定侵权责任,不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2、医务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务人员包括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其中,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也视为医务人员。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临床活动,也属于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中的人身损害事故,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不具有医务人员资格的,即使发生医疗损害,也不认为是医疗损害责任。
3、诊疗活动和诊疗行为
对诊疗活动应当准确理解,并不是只有医疗才是诊疗活动,例如,在医院进行的身体检查,在医院进行的医疗器械的植入,对患者的观察、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等,也都是诊疗活动。医疗机构进行的影像、病理、超声、心电图等诊断性活动也是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组织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实施的临床实践行为,就是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要件。
(二)关于“诊疗行为的违法性”的理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诊疗行为的违法性作出了详细解释,规定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诊疗行为的违法性包括诊疗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保护民事主体民事权益不受侵害的法律规定。
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规定相悖,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和故意违背善良风俗致人以损害。作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诊疗行为违法性,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行为中违反了对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自我决定权以及隐私权、所有权等民事权利不得侵害的法定义务构成的形式违法。
医疗损害责任的违法性主要是违反法定义务。这个法定义务不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的注意义务,因为那是构成过错要件的注意义务。
(三)诊疗行为的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的违法诊疗行为是医疗损害行为的主要行为方式。医务人员违反不可侵义务而侵害患者的人格权、身份权、所有权等权利,是作为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的告知义务,其作为义务的来源是法律规定,而不是一般的道德义务。比如,在具体司法案件中,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诊疗常规及病历书写规范等情况,那么该医疗机构就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其诊疗行为具有违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