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烧到医院就诊的隽某出现了过敏症状,于是他转到其他医院继续治疗,没想到,在治疗期间,隽某出现了股骨头坏死并被鉴定为五级伤残……一气之下,隽某将两家医院告上法庭。此案经过一审、二审,隽某最终获得11万余元的赔偿。
发烧就诊:出院后被诊断五级伤残
据了解,2001年2月18日,隽某因发烧来到我市一家医院就诊,医生使用洁霉素对其进行治疗。当天,隽某出现了“全身散在小丘疹伴瘙痒”的症状,医生对其进行药物过敏治疗。事隔两天,隽某全身发痒、起红斑,于是他又来到另一家医院,因“药物性皮炎”入住该院皮肤科,医生使用“地塞米松”和“强的松”等药物治疗。住院期间隽某双侧膝关节疼痛,出院后隽某又出现髋关节疼痛,后被诊断为双侧股骨头坏死并被鉴定为五级伤残。隽某认为自己的伤残是由医院造成的,且为了治病他跟家属多次到北京求医问药,花费巨大,于是将两家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40余万元。
重新鉴定:医院未告知属医疗缺陷
2003年3月14日,两家医院申请对隽某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10月16日,青岛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隽某的致病原因较多,可能与应用激素有关,系药物不良反应所致,与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隽某对此结果存有异议,遂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2004年4月26日,该中心出具鉴定书,结论为:首次门诊时,医院在没有进行血常规检查情况下,给予应用洁霉素不符合用药规范,但之后出现的“全身散在小丘疹伴瘙痒”等与应用洁霉素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认定。根据病情变化,医院给予激素治疗,其用法及用量均未违反药物应用原则。出现激素所致双侧股骨头坏死与个体体质有关。但医院未将可能出现的后果告知其本人及家属,属医疗缺陷。
一审认为:两家医院共担责三成
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