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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擅自修改病人资料,如何处理?

2015-07-07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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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医生擅自修改改病人的资料且冒充病人家属签字,会有什么法律责任?该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找法网 网友咨询:医生擅自修改改病人的资料且冒充病人家属签字,会有什么法律责任?该如何处理?

  北京市李建成律师事务所 李建成律师 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知识拓展】

  一、医疗过错的概念和类型

  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未能按照当时的医疗水平通常应当提供的医疗服务,或者按照医疗良知、医疗伦理,以及医政管理规范和管理职责,应当给予的诚信、合理的医疗服务,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主观心理状态,以及医疗机构存在的对医务人员疏于选任、管理、教育的主观心理状态。对此,《侵权责任法》第57条作了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关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的规定,就是对医疗过错的明确规定。

  二、医疗过错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1、医疗过错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2、医疗过错是主观要件而不是客观要件;

  3、医疗过错的认定通常采用客观标准;

  4、医疗过错分为医疗技术过错、医疗伦理过错和医疗管理过错,分别采取不同标准。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1、医疗损害中的故意: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已经预见违法诊疗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故意泄露患者隐私,故意实施不必要检查,故意实行过度医疗,都是故意的侵权行为。

  2、医疗损害中的过失:医疗过错主要表现在负有诊疗护理职责的医务人员的主观状态中。医疗机构作为责任人,也应具有过失,但这种过失是监督、管理不周的过失,通常采推定形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具有过失就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医疗过失的形式既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懈怠,都是对患者应尽注意义务的违反。

  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是否有过失,应当依客观标准判断。这个客观标准,就是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特别是医疗卫生管理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是判断医疗过错的基本依据。只要违反了这些规章和规范的规定,就认为其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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