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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中的举证责任

2012-12-26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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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7年5月,一名10岁的患儿因高不退烧到某医院住院治疗,但住院治疗过程中经积极治疗仍高烧不退,后转化为肺炎,经半个月的治疗无效死亡。患儿死亡后,其家属认为:在诊断、治疗过程中医院均有过错,是医院延误了患儿的病情,导致患儿死亡,要求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07年5月,一名10岁的患儿因高不退烧到某医院住院治疗,但住院治疗过程中经积极治疗仍高烧不退,后转化为肺炎,经半个月的治疗无效死亡。患儿死亡后,其家属认为:在诊断、治疗过程中医院均有过错,是医院延误了患儿的病情,导致患儿死亡,要求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医院认为自己自始至终不存在违规、违法行为,也就不应该对患儿家属进行赔偿。患儿家属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0余万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鉴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患方和医院都不愿申请医疗过错鉴定,患方认为应由医院对其是否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院认为其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也就不存在过错,所以就不愿意申请过错鉴定。

本人不赞同医院的认识。虽然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并不表示在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就不存在过错,而是否存在过错也必需由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医院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就应该申请医疗过错鉴定。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按照医院的认识,不申请过错鉴定,那么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若医院举不出证据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势必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上述法律规定就是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这一规定有利于患者这样的弱势群体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呢?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定,即当原告受到侵害时,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推定被告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在一般侵权案件中,按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规定,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若原告不能举证将承担败诉的后果。但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医院需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两个方面提出证据。根据此规定,原告方是否就只需要提交诉状、明确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就不用再举证了呢?这是一种曲解,上述法律规定很明确:医院只对行为与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举证,原告还是必须举证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及造成的损害后果,不然一样会承担败诉的风险。另外,患者需要时时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在整个就医过程中,对患者有利、无利的证据大部分掌握在医院手中,那么在诉讼中医院只会出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隐瞒对自己不利的证据。那么作为原告的患者由于处于弱势地位,很难拿出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医院的过错,因此只能在就医过程中尽量保管好能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因为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医院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证明自己无过错,此时就要求患者提供反驳的证据,否则就可能面临着败诉。所以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原告切不可因为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医疗行为引起的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而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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