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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中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2017-03-09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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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举证责任,是指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那么在医疗事故赔偿中,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且看找法网小编给你解答。

  一、无过错举证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实行的是过错责任推定原则

  即医疗机构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自己在医疗活动中没有过失医疗行为,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成立,其要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首先要证明的是自己在医疗行为中无过错。那么,何为医疗过错呢?目前理论界的通说认为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是医疗行为违反“合理的注意及适当的技术”,即为过错。

  违反“合理的注意及适当的技术”义务,主要包括三个层次:

  1、审查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违反有关医疗管理法律、法规、条例等的规定,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那么医疗机构就存在过错;

  2、专业的注意义务,由于医生是一个特殊的职业,这个职业对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的要求,首先要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医师在同一情况下所应具备的标准,如果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尽到了上述专业注意义务,则可以免责。

  3、特殊情况下的最善之注意义务,医护人员作为特殊职业群体,医疗方做出的医疗判断和措施不仅应当符合一般专业医疗标准,而且必须是达到最佳判断。法院在审理医疗侵权纠纷时,只有医疗方依照其专业能力做出最佳判断,尽到“最善之注意义务或者完全之注意义务”之时,医疗机构方可免责。另外,还有特殊紧急情况以及特殊患者等原因,作为医疗机构必须依靠其专业知识、能力等,最大限度地减低和避免风险,才能算是尽到“最善之注意义务”。医疗机构在无过错责任举证中,必须证明自己完全没有过错,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完全没有过错,那就要承担一定地责任,至于过错责任程度,决定地只能是责任的大小,而不能决定责任的有无。

  二、无因果关系举证在医疗侵权纠纷中,医疗机构的另一个需要证明的是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一个哲学概念,因此对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也是争议颇多,但目前的通说认为医疗侵权纠纷中的因果关系采取相当因果关系学说,即只要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相当的关系,不需要二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关系,就认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学说的理论基础在于盖然优势的可能性,而与其对应的另一种学说是必然因果关系则强调的是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即一种现实性。作为医疗机构因果关系的证明要求是应当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因果关系比较遥远。

  医疗事故发生后,请记得一定要注意保存好证据,诸如住院病历、门诊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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