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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新路

2012-12-26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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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仲裁简介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通俗地讲,仲裁是由民间仲裁机构断案,必要时由法院执行,介乎私了与官了之间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形式。仲裁
一、 仲裁简介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通俗地讲,仲裁是由民间仲裁机构断案,必要时由法院执行,介乎“私了”与“官了”之间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形式。
仲裁有如下特点:
1. 自愿性。一项纠纷产生后,是否将期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2. 快捷性。因期限短、程序比诉讼程序简便、实行一次裁决制度,故显出其快捷性。
3. 灵活性。如在管辖上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仲裁规则简便灵活,当事人可协议选择。
4. 专业性。由于仲裁对象大都是民商事纠纷,常涉及复杂的法律和技术问题,所以各仲裁机构大部分备有份专业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仲裁员一般都是各行业的专家,保证了仲裁专业的权威性。
5. 保密性。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而且,应当事人要求,裁决可以不写明事实和理由。
6. 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机构间无隶属关系;仲裁独立进行,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员是兼职的,不隶属于仲裁委员会。
7. 经济性。由于时间的快捷性,费用相对节省。
二、 仲裁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必要性
(一)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鉴定体制易产生部门保护主义。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是附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的,而我国卫生行政机关又是医院的主管部门,这种互相联系的体制很容易产生医疗事故鉴定中部门保护主义。加之,鉴定人员大部分为医院的工作人员,鉴定结论很容易使患者及其家庭产生“不放心”感觉。
2. 纠纷往往久拖不决。《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虽然从立法精神规定,司法解释不能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但人民法院仍优先执行司法解释。造成鉴定结论,尤其是省级鉴定结论具有至高无尚的权威性;而我国实行的是医疗事故三级技术鉴定制度,如逐级鉴定,不仅花费大量人力、物力,也耗费许多时间,这都是导致许多纠纷久拖不决的重要原因。
3. 医患双方的权益得不到合法保障。现在许多医疗事故纠纷发生后,不少都采用“私了”办法解决。医疗单位愿意“私了”办法解决。医疗单位愿意“私了”的原因之一是不希望成为被篝角色,有碍医院名声,宁愿“花钱买平安”,以减少万一败诉时在社会上造成的不良影响;之二是减轻善后工作的难度等。病员一方则为了多得到经济补偿费。另外,医患双方都害怕打“马拉松”式的官司,以避免“讼累”,也是“私了”的原因之一。
“私了”后,院方可以既不鉴定,也不定性,不会认真从中吸收教训,当事人往往不承担责任,掩盖了许多医疗失职任为;病员一方利用医院不愿张扬心理,要挟医院以谋取较高的补偿费。
(二) 仲裁比现有体制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好处
1. 公正、权威。仲裁在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等方面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医疗事故鉴定中,双主当事人均无权选定鉴定机构和人员。仲裁机构具有民间性质,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员是兼职的,不隶属于仲裁委员会,可避免行政干预、长官意志。仲裁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机构,能够避免“人情”等不公正因素和地主保护主义的干扰。仲裁员从公道正派的专业人员中选聘,有着严格的条件,素质高、具有权威性,令人信赖。
2. 方便、快捷。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程序不很复杂,采用一裁终局制,可避免医疗事故故纠纷处理久拖的现状,省时、省力、省费用。
3. 明辨是非,维护医患双方合法利益。仲裁不像“私了”是非不明,它可以明辨是非,从而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仲裁不公开进行,可给当事人,尤其是医方“留了点面子”,减轻其害怕在声誉上可能受到负面影响的顾虑,命名双方乐于接受。
三、 仲裁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一些设想
(一) 改变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体制
1. 应把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脱离卫生行政部门,将其隶属于有关学术团体或司法部门。
2. 吸取法医和法律专家参加,使鉴定组织的结构更加合理。
3. 实行二级鉴定制
(二) 在仲裁机构内设立临时医事仲裁庭
它是非常设机构,可聘任公道正派、具有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水平的医疗专家(可分不同专科)、法医、法律专家(律师、法律教学、研究工作者)、伦理学专家、公证人员等作为兼职仲裁员。
临时医事仲裁庭,可根据医疗事故纠纷的复杂程序分别由3、5、7人组成。3人仲裁庭可由医疗专家、法医、法律专家组成;5人仲裁庭可由医疗专家2名、法医、法律专家、公证人员组成;7人仲裁庭可由2名医疗专家、2名法医、法律专家、伦理学专家、公证人员组成。
(三) 医疗单位对其鉴定负有主要举证责任
仲裁和民事案件的审理一样,一般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对于无法取得处方、病历、记录、报告等第一手证据,又没有足够医学知识、不懂医院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患方来说,怎样在仲裁中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对医疗事故纠纷的仲裁,也应该适用“举证义务倒置”的原则,即医疗单位对其鉴定负有主要举证责任,并对患方的主张提出反证。
四、 错误仲裁裁决的补救
(一) 撤销裁决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循私舞弊等情形之一,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二) 重新仲裁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间内重新仲裁。
(三) 裁决不予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等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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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医疗纠纷可以通过医疗仲裁解决吗?
我国目前没有用医疗仲裁解决医疗纠纷的规定,也不适合用医疗仲裁来解决。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最基本特征是基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应当在意思表示完全自由的情况下缔结。但医疗服务合同具有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点:(1)一般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对方,也可约定是否通过仲裁解决纠纷以及自由选择仲裁机构,当事人意思表示充分自由。而医疗机构在缔结合同时意思是不自由的,患者可以选择医疗机构或医生,但是医疗机构和医生却无权选择患者,因此缔结医疗服务合同时,医疗机构意志的不自由性不适合使用普通仲裁。(2)医疗机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享有抗辩权。比如,不能因为患者不付费而不进行治疗,因此医疗机构不能享有完全的合同法定权利的特点不适合普通仲裁。(3)医疗纠纷合同内容不确定。医疗基于其专业局限和固有的医疗风险,强调的是医疗服务过程,而医疗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不能以患者最终治疗结果作为合同的约定内容,所以医疗服务合同违约判断标准不明确,难以适用普通仲裁。(4)医疗服务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学科,即便很有临床经验的医生也很难准确预料医疗治疗过程中患者病情的变化和治疗结果,由于没有明确的合同内容和权利义务,对不具有医学知识的一般仲裁人员来说,进行普通仲裁时就更难根据自己的知识、生活经验、逻辑判断等能力进行公正的仲裁。 上述医疗服务合同的不对等性说明,医疗服务合同不是在医患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充分自由的情况下缔结的,不符合《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的使用普通仲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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