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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池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2-12-26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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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池政办[2008]32号贵池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
发布部门: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池政办[2008]32号

贵池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办〔2008〕31号)精神,现就池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范围
  (一)具有市区城镇非农业户口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全日制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下同)、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以家庭、学校为单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在城区学校就学的在校学生不受户籍限制,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保。对长期随父母在市区生活的农民工子女,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在居住地所在社区办理参保手续。
  (二)大专院校学生纳入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参保办法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筹资标准
  (三)调整筹资标准及部分群体个人缴费标准: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及全日制在校学生筹资标准由原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13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30元调整为2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市、区财政补助标准不变。18周岁及以上城镇居民筹资标准由原每人每年220元调整为2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市、区财政补助标准不变,个人缴费标准仍为每人每年150元。属于城市低保对象或重症残疾人的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及全日制在校学生,民政部门或残联对个人缴费部分补助由原每人每年20元调整为10元,个人缴费仍为每人每年10元。对其他城市低保对象和重症残疾人,民政部门或残联对个人缴费部分补助仍为每人每年100元,个人缴费仍为每人每年50元。
  (四)扩大对困难群体政府补助范围,调整困难人群的政府补助标准。
  对城市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费部分实行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个人缴费为每人每年50元,补助资金由民政部门承担。
  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全额补助,增加补助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由民政部门承担。
  市、区民政、残联对城市低保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症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的补助标准根据中央、省补助标准相应确定。补助资金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根据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池州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池居医组〔2007〕1号)有关规定分别承担。市、区民政部门对城市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补助资金分担比例按对城市低保对象补助规定执行,在城市低保资金中列支。
  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城市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身份认定工作由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的认定标准暂定为非城市低保对象、又不享受退休养老金待遇、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生活相对困难家庭的60周岁以上的老人。
  三、关于参保缴费
  (五)非在校学生的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年度由原定的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调整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在校学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年度不变。
  (六)非在校学生的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缴费期调整为每年的6月15日至7月31日,在校学生参保登记缴费期不变。
  四、关于医疗保险待遇
  (七)调整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年度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及全日制在校学生由原定的30000元调整为100000元,其他城镇居民由原定的30000元调整为60000元。
  (八)调整住院医疗起付标准。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由原定的三级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分别调整为300元、200元、100元。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不再降低。
  (九)调整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在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采取不同比例、分段累加的方式进行报销。具体支付标准为: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0%、65%和70%;5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5%、70%和75%;30000元以上的部分,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0%、75%和80%。
  (十)调整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化)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和慢性肾功能衰竭维持透析治疗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由原400元调整为300元,超出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
  (十一)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及全日制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治疗终结后,其门诊、急诊医疗费用,超出50元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8000元。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方式运作。
  (十二)建立生育费用补偿机制。女性参保居民生育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6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补偿100元。与生育因素相关的疾病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十三)参保人员发生无责任人的交通事故伤害,其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
  (十四)建立连续缴费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缴费的,从第二年开始,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每年增加2000元,累计增加达到10000元以后不再增加。同时,对连续参保缴费的,实行门诊费用补偿。补偿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视基金结余情况确定;补偿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五、其他事项
  (十五)本通知有关政策调整从新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年度起实施。[page]
  (十六)本通知实施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在校城镇居民的医疗待遇享受终止时间延长至2008年8月31日。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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