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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首例医疗事故罪开审

2013-11-06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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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辽宁首例“医疗事故罪”公诉案昨日开庭

  她本来想通过整容更加完美,没想到却窒息死亡。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医疗事故罪对主刀医生张某某提起公诉。昨日上午,此案在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这是辽宁省首例医疗事故罪公诉案件。

  她做的是双下颌角肥大整形

  2008年9月28日,受害人王某某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大街23号的宝岩医疗美容门诊部做双下颌角肥大整形手术。

  王某某当时是新民市总工会副主席,她期望能以更美丽的样子给家人惊喜。出门时她只是告诉家人自己去旅游,就再也没能回家。

  2008年9月29日,王某某死亡的噩耗从宝岩医疗美容门诊部传出。为了查明王某某死亡真相,她的家属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

  2008年12月《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出王某某系因下颌角肥大矫正手术部位出血、血肿形成、出血浸及咽喉部,并继发喉头水肿及肺水肿,导致窒息死亡。

  2009年6月4日,沈阳医学会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指出,该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术后3小时她窒息死亡

  律师在法庭上宣读鉴定书。

  2008年9月28日下午3时25分至下午5时45分进行手术,下午6时20分患者王某某被送回病房观察,晚7时05分患者自述胸闷憋气。

  当晚8时40分医院联系120急救中心,当晚8时55分120急救人员接诊医院决定将患者送往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当晚9时20分,患者死亡。

  张某某在法庭上表示病人出现呼吸困难后,他对患者采取了必要的抢救措施,病人情况有好转。“证人说病人并未好转。 ”公诉人说。“有好转,当时也有人说有好转。 ”张某某说。“谁说的?直接回答。”公诉人问。

  张某某沉默一阵说:“我觉得有好转。 ”

  而王某某家属方面的律师指出主刀医生张某某的手术记录单均没有结扎血管的记录。“你有证据证明你结扎了血管吗? ”原告律师问。

  张某某沉默片刻说:“结扎血管这是常规操作。大血管、知名血管必须结扎。我结扎的是肌肉血管,是无名血管,所以不需要记录。 ”

  王某某手术中张某某是否结扎了血管?呼吸困难后医生为何没做切开气管手术急救?事发后医生为何没把病人送到美容院附近的医院抢救,而是选择在辽宁电力中心医院?这几个问题是双方关注的焦点。

  王某某的家属同时向主刀医生张某某、宝岩医疗美容门诊部、张某某的执业医院辽宁电力中心医院提出了382万元的民事索赔要求。

  等了三年终于开庭

  中午法院休庭后,原告20余位家属聚在一起,几个妯娌谈起王某某都忍不住抹泪。

  家属展示了王某某一家三口的全家福,三个人脸上都洋溢着幸福的笑容。“我姐和姐夫感情特别好。姐姐出事之后我姐夫受了特别大的打击。他晚上睡不好,不敢在家待着怕触景生情。姐姐出事的时候她儿子才出国念书一个月,回来之后都不想去念书了,亲属劝了很久他才走,今年暑假没回家,估计也是怕回家又想起他妈妈。 ”王某某的弟弟王某强说。

  经过三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家属们终于等来了一审开庭。“这不是钱的事,一个健健康康的大活人就这么不明不白死了。我们主要是想把事情弄清楚,不能让这个不负责任的医生继续祸害其他人。 ”王某强说。

  家属们希望通过法院最后的判决告慰王某某。

  王某某的家属还带来了受害人王某某生前的照片。

  新闻释疑

  什么是医疗事故罪

  辽宁诚信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某介绍,医疗事故罪是1997年10月1日我国修订刑法增设的罪名。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陈某某分析:“医疗事故罪立法时争议很大,立法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和人身健康权。但它属于过失犯罪,有人提出考虑到我国目前医疗设施具体情况,如果刑罚太重很多人可能不愿意从事医疗职业,不利于医疗事业发展。所以修订刑法中增设这个罪名但量刑相对较轻。 ”

  陈某某认为,医疗事故罪对医务人员有警示教育作用。 “很多医疗事故都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医疗事故罪警示医护人员过失导致患者受到严重伤害不光要承担民事赔偿,还会被判刑。 ”

  如果市民认为就医过程中医生不负责导致患者重伤或者致亲属死亡,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情况属实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受害人同时可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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