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术后10年发现胸腔内遗留手术材料 诉赔获支持

2014-11-17 14: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医疗事故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医疗事故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家住河南省许昌市的男子陈某10多年前曾因病在许昌某医院手术治疗。手术近10年后,陈某在别处就医时却被诊断出胸腔内有遗留的手术材料。联想到10年前在许昌某医院的手术及手术后出现的种种症状,陈某遂将许昌...

  家住河南省许昌市的男子陈某10多年前曾因病在许昌某医院手术治疗。手术近10年后,陈某在别处就医时却被诊断出胸腔内有遗留的手术材料。联想到10年前在许昌某医院的手术及手术后出现的种种症状,陈某遂将许昌某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某医院赔偿其医疗费等共计38万余元。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此案作出判决:某医院应共计赔偿陈某各项费用85696.06元。

  2001年10月17日,陈某因右上肺脓肿等病情入许昌某医院住院治疗,治疗期间行右肺上叶切除术。手术后第7天,陈某出现胸腔感染,形成脓胸,医院遂对陈某进行第二次修补手术。第二次手术后5天,医院发现陈某胸管中有大量气体,怀疑修补处破裂,遂又对陈某再次进行胸膜瘘修补术。陈某住院85天后出院。出院三个月后,陈某因切口感染又先后两次入该院治疗。陈某三次住院共花费医疗费2万多元。

  2010年4月,陈某到郑州某医院治疗,该医院在对陈某进行支气管镜检查时发现陈某胸腔内近纵隔胸膜处可见带有线头的手术材料及一条9cm橡皮引流条。随后该院将异物取出。陈某治疗5天后出院。

  2010年5月,即首次许昌某医院手术治疗近10年后,陈某一纸诉状将许昌某医院告上法庭,陈某认为被告许昌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万整(按鉴定结论确定最终赔偿金额)并支付后续治疗费。诉讼中,陈某与医院均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因陈某的胸腔遗留物已丢弃,无法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必须的物证材料,故鉴定无法认定陈某所提及的胸腔遗留手术材料及橡皮引流条系被告许昌某医院手术遗留。但鉴定同时认为被告在手术中存在不足可作为陈某并发症发生的促进因素之一(建议参考度10%—25%)。后陈某又进行了伤残鉴定,伤残鉴定认定陈某为6级伤残。后陈某于2013年 10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许昌某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8万余元。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在被告处接受治疗后遭到损害,双方产生纠纷后,经法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认定被告对原告诊断为右上肺脓肿并行右上肺叶切除术符合医疗原则,术后出现支气管胸膜瘘系手术并发症;被告在手术前谈话中没有提及对可能出现并发症的防范措施,应为不足,被告存在不足可作为并发症发生的促进因素之一考虑(建议参考10%—25%)。无法认定原告提及的橡皮引流条系被告手术遗留。

  根据上述鉴定意见,可以认定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原告遭受损害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原告对此遭受的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及案件实际情况,被告以承担25%的赔偿责任为宜。同时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致使原告遭受损害,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精神痛苦,被告还应予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到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具体数额以3万元为宜。综上,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许昌某医院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85696.06元。

医疗事故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1284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医疗事故律师团,我在医疗事故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