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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住院期间死亡医院担责案例

2015-09-06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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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江西省某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案件中受害方在住院后三天死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45%的责任,那么医院的责任从何而来呢?医院与患者之间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案例介绍】

  日前,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新干某医院承担45%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11.7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

  1月17日,周某因病至新干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肺部感染;甲状腺机能亢进;心功能不全。医院向患者下了病危通知书。1月18日,周某症状有所减轻。1月19日,因周某同时患有多种疾病,病情较危重,医院嘱转上级医院诊治,并可去上级医院急诊科住院,但患者及家属表示暂时留下观察治疗。同时,医院再次告知家属患者病危。1月20日早上7时左右,患者出现呼吸停止,经抢救5分钟后宣布死亡。

  后南昌大学医学院尸检意见为:周某符合患小叶性肺炎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经司法鉴定,患者死亡后果与其自身疾病及医院过错存在因果关系,拟定医院过错参与度为40-50%。

  一审法院认为,新干某医院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科学、规范的诊疗服务。司法鉴定意见客观合理,依法予以采信。新干某医院对周某的诊疗过程中对病情严重性认识不足、对病情观察不仔细、未及时发现患者病情发生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救治时机,未尽到特殊注意义务,病历书写不规范,与患者家属沟通欠完善,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医院承担45%的赔偿责任。

  【法律知识】

  《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这是对医疗机构在一般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负有说明义务的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说明病情的义务。即医疗机构要具体告知患者所患何种疾病,并且该疾病的严重程度等。

  2、告知医疗措施的义务。

  这主要是指针对患者的病情,医疗机构可以选择的各种医疗措施、各种医疗措施的利弊分析,医疗机构希望采取的医疗措施等。告知是医院负有的义务,其目的在于通过告知病人相关事项,由患者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决定。因为医患关系本身就是具有高度人身信赖性质的关系,患者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具有高度的信赖,如果任何诊疗活动都必须得到患者的同意才能实施,则医疗活动难以正常开展,这对于患者显然不利。所有,在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只需要对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如果患者对此没有明确提出异议,则医务人员就可以实施医疗措施。但是如果患者明确表示反对,则医务人员不得实施。

  《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特殊情况下的特别说明义务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特殊情形:

  1、实施手术。《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实施手术时,医疗机构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此种告知的内容包括手术过程中可能要承受的不适和麻烦以及手术不成功可能出现的后果、潜在危险,手术的成功率、目的、方法、预期效果等

  2、特殊检查。特殊检查包括使用CT、B超、X光等诊断仪器和对体液的化验等诊断方法。特殊检查可能是运用对肉体侵袭性伤害的治疗方法与手段。

  3、特殊治疗。所谓特殊治疗,是指医疗机构对患者采取的不同于常规治疗的治疗方法。无论是特殊检查还是特殊治疗,都应具有如下特点:第一,有一定危险性,是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例如对患者进行化疗可能导致患者极度消瘦。第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病情危急,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第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第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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