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尤其是八月份相继爆出了两起令人痛惜的医疗损害:一起是龙岩两岁男童高烧输液不治身亡;另一起是泉州刚满月的婴儿打针后20秒变不治身亡。对于任何一个家庭来说,幼儿在医院的突然离世,均是难以承受的痛苦打击,都希望院方给一个说法。然而发生诸如此类事件时,对于医院是否有责任,医院通常是不愿直接面对说明情况,而是要求等待医疗鉴定结论或是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医疗鉴定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另一类是医疗损害过错司法鉴定。此两种鉴定结论均可作为民事诉讼证据材料使用,是法院确定医院是否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重要依据,甚至是关键的证据。
然而,在发生医疗损害纠纷时,医院为什么都只会选择医疗事故鉴定,并且喜欢以该鉴定结论作为院方是否承当责任的依据。因为两者在鉴定程序以及实体审查方面存在重大区别。特别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各级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很多专家与当地医院都是有着比较密切的联系,所作鉴定意见的公正性也难免会受些影响。而医疗损害过错司法鉴定则是由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完成,一般该鉴定人员与当地医院不会存在交集。
这里要指出的是,即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做出的有利于医院的鉴定结论,例如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为轻微责任,或是没有责任,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也可以申请医疗损害过错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医疗损害过错司法鉴定结论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存在差异时,法院通常是采信前者。所以,切莫担心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理想或对自己不利,在协调过程中过多地妥协放弃应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