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4日,博兴县卫生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中发现,位于该县曹王镇经中路1号一民房挂有“针灸推拿”字样的广告牌。卫生执法人员随即进入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在房间墙壁上挂着当事人孙某为患者使用的针灸针,并发现药品一宗。卫生执法人员对孙某进行了询问,孙某承认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曾对患者耿某、王某、赵某进行过针灸治疗。
博兴县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孙某立即停止执业活动,并给予没收药品及器械、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