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2007年起在东莞市樟木头镇经营药店。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同时在未办理工商登记和未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药店内非法行医。2007年9月20日晚上,在没有皮试的情况下,刘某对患有咳嗽的病人于某作吊针青霉素注射。在于某出现呼吸困难等症状后,刘某未能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致使于某死亡。后经法医鉴定证实,于某符合注射青霉素类药物致过敏性休克死亡。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后,现场将刘某抓获归案。
后刘某被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