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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非法行医案

2014-09-16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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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诉机关丰镇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因本案于2013年12月4日被丰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1日被丰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丰镇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非法...

 因本案于2013年12月4日被丰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1日被丰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丰镇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镇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丰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起被告人武某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从事诊疗活动。丰镇市卫生局分别于2012年3月20日、2013年1月8日两次向被告人武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没收部分医疗器械及药品,后被告人武某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继续从事诊疗活动。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执法检查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在没有取得任何行医执照和行医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开设门诊,两次被卫生部门行政处罚后仍继续为他人进行诊疗,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武某能够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武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确定之日起10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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