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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非法行医案

2014-09-16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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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诉机关丰镇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本案于2013年12月4日被丰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0日经丰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丰镇市公安局看守所。丰镇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

  公诉机关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因本案于2013年12月4日被丰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0日经丰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丰镇市公安局看守所。

  丰镇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6日、2014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镇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丰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起被告人李某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从事诊疗活动。丰镇市卫生局分别于2012年3月6日、2012年11月25日两次向被告人李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没收部分医疗器械及药品,后被告人李某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继续从事诊疗活动。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丰镇市行政执法检查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李某在没有取得任何行医执照和行医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开设门诊,两次被卫生部门行政处罚后,仍继续为他人进行诊疗,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确定之日起10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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