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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疫情控制条款释义

2012-05-09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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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扬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入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扬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入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或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释义】本条是关于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本单位必须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的规定。

  1.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采取的措施。

  甲类传染病具有传染性强、传播途径容易实现、传播速度快。人群普遍容易感染等特点,一旦暴发、流行,后果非常严重,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其播散。本条表述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不仅指发现鼠疫、霍乱法定甲类传染病,根据本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款适用范围还包括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的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医疗机构一经发现这些传染病,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隔离治疗是将传染期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安排在不可能传染给他人的环境里进行治疗,以防止病原体播散。实行隔离治疗有利于病人、病原携带者集中医治,充分利用卫生资源,使其尽早治愈和康复;有利于阻断传播途径,保护他人身体健康,免受传染病感染;有利于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简言之,有利于疫情及时得到有效控制。

  不同的传染病,治疗期不同,隔离期也随之不同。何时结束隔离治疗,以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例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出院参考标准》规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经过医学检查,同时具备“体温正常七天以上;呼吸系统症状明显改善;X线胸片有明显吸收”三个条件,方可结束隔离治疗。根据传染病的类别、传播途径及具体条件,隔离治疗可以分为住院隔离、临时病室隔离和家庭隔离。

  (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疑似病人又称疑似传染病病人,是指临床表现符合或者基本符合卫生部制订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试行)》中 “疑似病例”条件或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中“疑似诊断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诊断的病人。由于疑似病人有可能成为确诊病例,所以在确诊前必须对其实行单独隔离治疗。既不能同传染病病人在一起接受治疗,也不能同非传染病病人在一起接受治疗。不然,治疗期间有可能被感染上传染病,也可能将传染病感染给他人,不利于对传染病的控制。

  (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甲类传染病和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其他传染病具有极强的传染性,与此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的人有可能成为新的传染病感染者和传染源。例如:2003年4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北京暴发、流行。9日,有一74岁的男性病人死于该病。自他去世第二天起,他的妻子、儿子、儿媳、女儿。女婿、孙女|外孙女、曾看望过他家人的单位负责人、来自北京、北京的亲戚和朋友中的一些人陆续发病。疫情波及三个省、直辖市,累计发现了 4代42例病例出现,死亡5人,罹患率为17.36%,病死率为11.9%。与其密切接触的妻子、儿子、儿媳、女儿、女婿、孙女、外孙女、住宅楼的电梯工全部发病。传播速度非常之快。

  这里的“密切接触者”是指与医疗机构内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有过一起工作,共同生活,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较长时间里近距离接触的人。这样的接触经历极有可能使他们感染上传染病。为了控制疫情,对密切接触者必须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指定场所”可以是医疗机构内,也可以在医疗机构外,无论在哪里,都应当相对隔离;医学观察期应当超过传染病的最长潜伏期;“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是指实行适当的医学干预,例如接种疫苗、口服药物等。

  2.对拒绝隔离治疗的传染病病人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由于甲类传染病和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其他传染病对人体健康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因此对这类病人实行隔离治疗是不容置疑的。根据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接受隔离治疗是任何人都应当严格履行的法定义务。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理念,不得讲条件、打折扣,更不能逃避或者抗拒。在2003年抗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就曾发生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逃离隔离治疗的事情,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后果。

  可以对哪些人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对照前款规定,可以理解为:甲类传染病和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其他传染疾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不包括与之密切接触者。

  对这些病人不是在什么情况下都可以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的,只有当发生“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时候方可这样做。

  本款没有规定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的具体程序。遇到上述情况一般由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行政部门通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协助,这样便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掌握情况,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3.对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25种乙类传染病和10种丙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在国际上一般统称监测传染病。丙类传染病是根据其可能发生和流行的范围。通过确定疾病监测区和实验室进行监测管理的传染病。这两类传染病在传染性、传播途径、速度仍感人群方面不及或者远不及甲类传染病,但是,同样危及人类健康,同样可以暴发、流行。例如发生在1918-1919年的“西班牙流感”,全球患病5亿人以上,死亡2千余万人,死亡人数超过第一次世界大战总死亡人数。又如,我国有1.2亿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每年死于肝病的约30万人,病毒性肝炎严重危害着我国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生活质量。正因为如此,本款规定了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什么是“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决定》、《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结核病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4.对本单位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通过接触或者其他方式对医疗机构的场所、设备、物品、器具及废物造成污染,给健康人群带来一定的威胁和危害。因此,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消毒技术规范》、《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发现传染病疫情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规定。

  流行病学调查,指对人群中疾病或者健康状况的分布及其决定因素进行调查研究,提出预防疾病及保健对策和措施并考核其效果。

  控制措施是发生传染病疫情时,为了及时有效地控制疫情、消除传染病在人群中继续传播和流行危险所采取的防治措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控制传染病疫情的专业技术队伍,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所承担的技术服务范围,在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释义】本条是关于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时,对发生场所及该场所内特定区域的人员进行隔离的规定。

  隔离,指将传染期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及疑似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置于不可能传染给他人的条件下,以防止病原体的进一步扩散。

  隔离治疗,是隔离措施的一种,指对传染期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在上述的条件下进行医学治疗,保证其不传染给其他人员。隔离治疗的期限,可以根据不同法定传染病的具体防治方案而定。根据传染病的类别、传播途径及具体条件,隔离治疗可分为住院隔离、临时病室隔离和家庭隔离。实行隔离治疗有利于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尽早治愈和恢复健康,同时保护其他公民身体健康,免受传染病的危害,并迅速控制疫情。为了保证隔离治疗的有效实施,对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限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者,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依法要求公安部门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隔离观察,是另一种隔离措施,指对疑似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上述条件下,进行密切观察,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其不传染给其他人员。隔离观察可分为住院隔离观察、集中隔离观察,居家隔离观察。实施隔离观察是针对疑似传染病病原体携带者的一项强制措施。在疑似传染病病原体携带者中,因为还不能十分明确其是否是传染病病原体携带者,而其本身又没有出现传染病的症状和体征,该部分人群活动范围广,传播病原体的形式又很隐蔽,对社会、对人群将会更加危险。为了保护其他公民的健康,必须对疑似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间,可以对其某一项或者某几项指标进行定期检查,一旦发现可疑体征和症状必须立即应对,并保持高度警惕,更加密切的观察,一旦发现是传染病病人应当立即送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同样,对拒绝隔离观察或隔离观察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观察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可以依法要求公安部门协助,采取必要的强制观察措施。

  隔离措施的实施,必须由同级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没有获得批准,不允许实施隔离措施。因为被隔离人员是为了保护其他人员的健康而被实施的强制措施,所以,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这里包括在建筑工地打工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等。

  本着谁决定、谁解除的原则,隔离措施的解除仍由原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释义】本条是在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当地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有关紧急措施的规定。

  暴发,指在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多例同一种传染病病人。

  流行,指一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显著超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

  本条规定的紧急措施,指当地人民政府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可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是人民政府依照法律的授权,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健康,在特定条件下采取的措施。

  一、采取紧急措施的条件、时限与紧急措施的解除

  1采取紧急措施的条件

  根据本条规定,采取紧急措施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传染病暴发、流行;

  (2)控制疫情需要采取紧急措施;

  (3)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2.紧急措施解除的条件

  (1)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全部治愈;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得到有效的隔离治疗;病人尸体得到严格消毒处理;

  (2)污染的物品及环境已经过消毒等卫生处理;有关病媒生物基本消除;

  (3)暴发、流行的传染病病种,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未发现新的传染病病人,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可采取的切断传染病传播途径的控制措施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通常病例数骤增,尤其呈暴发状态时,来势凶猛,波及面广,蔓延迅速,是传染病防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应当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立即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务、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一系列预防控制措施,如对病人的抢救、隔离治疗;加强粪便管理,消除垃圾污物;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组织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染疫动物密切接触的人群的检疫、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供应用于预防控制疫情必需的药品、生物制品、消毒用品、消毒器械等等。本条中所列的五项紧急措施不同于一般的预防控制措施,这五项。紧急措施都对非特定公民的财产和自由等权利作了较大程度上的限制。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的紧急措施,主要是通过对公民人身自由和经营自由的一定限制,防止传染病因人群聚集而大面积扩散,减缓传染病在人群中的传播速度。停工、停业的紧急措施是一定时期内对有关企业经营权和劳动者的劳动权的限制,停课的紧急措施是对受教育权的限制,停工、停业、停课的紧急措施都是为了防止因为人群聚集而导致传染病的快速传播。采取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食品及相关物品紧急措施的前提是已经确认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该项紧急措施是对公民财产权的极大限制。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紧急措施目的是为了防止传染病的进一步扩散,涉及到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采取该紧急措施时,必须遵循必要性原则。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的紧急措施是对有关场所的经营者或所有人的财产权利作了较大的限制,其目的是为防止传染病的扩散。这里的“场所”不仅指一些公共场所,如医院,也指一些非公共场所,如有关实验室等科研机构。

  第四十三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释义】本条是对发生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决定宣布疫区以及封锁疫区的权限及条件的规定。

  对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一、宣布疫区的目的和条件

  所谓疫区,指发生传染病流行或者可能是传染病聚集发生的地区。

  宣布疫区的目的在于明确疫区与非疫区的区别。为了防止因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将疫区内传染病的病原体和媒介生物带出疫区,造成新的疫点和疫区,引起更大范围的暴发、流行,必须对进出疫区的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检查,限制不必要人群的进入。并对疫区内的物资和交通工具,进行卫生处理。在消除了污染后病原体、媒介生物才可离开疫区。在疫区内实施隔离、治疗、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可以把疫情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防止疫情扩散。

  由于宣布疫区不仅涉及到疫情控制的工作,而且是一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产和生活的重要行政措施,因此,本条规定宣布疫区的条件,一是在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并有发展趋势时;二是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疫区调查的基础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后,由提出报告的机关宣布执行。

  二、封锁疫区的意义和条件

  甲类传染病是对人们生命健康危害最严重的传染病,因此本条规定,在甲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疫区,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可以宣布疫区封锁措施。实行封锁的疫区,可由当地政府组织公安等有关部门,在通往疫区的出入口设立检查点,阻止疫区内外人员和交通的流动,以便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本条规定,实行疫区封锁的基本条件必须是在甲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地区。其决定封锁疫区的权限有两种:一般疫区封锁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特殊疫区的封锁由国务院决定,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封锁的区域是大、中城市;2.封锁的疫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3.因封锁需要中断干线交通;4.封锁国境。

  第四十四条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释义】本条是为控制传染病,防止因交通运输而导致传染病扩散蔓延,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的规定。

  传染病具有传播扩散的特征,可由一个地区,经交通工具(如船舶、飞机、列车及其他车辆)、乘运交通工作的人员、运送的物资等途径,发生传染病的相互传入、传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际、国内的人员物资交流频繁,因此,防止经交通运输导致传染病扩散的意义越来越明显。

  交通卫生检疫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进出疫区人员在指定场所接受医学检查和观察,以便及时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对交通工具及物品、病媒生物进行卫生检查和卫生处理,限制疫区与非疫区间的交往等,检疫工作一般分国内卫生检疫和国际卫生检疫,为了保证交通检疫工作的实施,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的检疫处理。

  交通卫生检疫工作涉及的具体内容较多,因此本条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以作为本法的配套法规。我国1998年,已经制定《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第四十五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释义】本条是关于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临时征用设施进行疫情控制工作的规定。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疫区波及范围较大,仅仅依靠局部地区的防治力量已不能适应控制疫情的需要,应当动员更多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人员深入疫区现场参加控制工作,这就需要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紧急应对。特别是发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更需要疫情相关地区的共同协作、协调,采取联合防治措施,才能有效地控制疫情。因此,本法授权国务院有权在全国紧急调集人员、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用于疫情控制工作。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用于控制疫情。有关单位和人员在接到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调集任务时,应当从大局出发,服从分配,服从调用。

  同时,考虑到紧急时期,被紧急调用参加疫情控制的人员,深入疫区,为了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不顾个人风险;被临时征用的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等,同样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而牺牲了单位或者个人利益,因此本法规定了对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第四十六条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释义】本条是因患传染病而死亡的病人尸体的处理和尸体解剖查验的规定。

  甲类传染病中的鼠疫、霍乱和乙类传染病中的炭疽病(指肺炭疽),有极强的传染性,患者死亡后的尸体含有大量的病原体,不经严格处理,容易造成环境的污染,引起续发病例的发生,甚至可能造成这些疾病的再度暴发和流行。尸体消毒和就近火化是彻底消除患者尸体表面和内脏中存在的病原体的有效方法。因此,本条对患有疾病死亡尸体的处理做出了必须立即消毒和就近火化的规定。对于患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性肝炎、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白喉、炭疽、脊髓灰质炎死亡的病人尸体亦应当经消毒处理后火化,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防止这些传染病病人尸体对健康人及环境造成危害,同时,也是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扬新风尚的需要。但是,考虑到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尊重各民族的传统和风俗习惯,是我国的一贯政策,考虑到农村和边远地区的实际情况,因此本条规定,患其他传染病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本条还规定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在实际情况中,为了医学上的需要,对一些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尸体需尽早解剖,以利于查明发病原因,采取防治对策。需要说明的是,尸体解剖只有医疗机构必要时才可以采取,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可进行尸体解剖。

  第四十七条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释义】本条是对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进行出售和运输的规定。

  当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于传染病病原体可以通过多种媒介进行扩散,如空气、水、媒介生物等,在确认疫区或者疫点的物品被传染病病原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时,必须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并且消毒合格后,方可以再进行出售、运输和使用,这是防止传染病进行扩散、切断传染源的重要手段之一。拥有上述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消毒处理。

  第四十八条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

  【释义】本条是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的规定。

  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国内进行疫情处理的法定专业机构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了控制疫情,必须对传染病的流行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流行病学调查,有时需要采集传染病病人的标本开展进一步的检验和技术分析,以便弄清楚传染病病原体的类型、传播的途径、传播的范围等,为全面预防控制疫情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在采取一些技术措施,特别是对原因不明的传染病进一步查明原因时,需要其他专业技术机构的支持与协助。同时,为了避免过多的机构采集样本,给传染病病人造成负担,因此本条规定,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只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其他与传染病有关的专业技术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

  第四十九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及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运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规定。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是预防控制传染病的重要武器。能否及时生产、供应,直接关系到传染病患者的抢救治疗,消除因病原体的排放对外界环境的污染。同时,也是在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实施卫生处理,防止对健康人群进一步危害的必需物资。专业人员及时到达现场进行专业技术应对也是防治传染病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保障因素。

  预防控制传染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经营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单位,以及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供应和运送传染病防治所必需的人员和物资是其应尽的责任。为了尽快扑灭疫情、减少传染病对人类社会的危害、保证社会稳定,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器械必须以最快的速度到达和运送到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可以贯卫生行政部门开具的处理疫情的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优先在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购票,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应保证售给最近一次通往目的地的车、船、飞机票。同时,对标有疫情处理的物品,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应当保证用最快通往目的地的交通工具运往目的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拦依法执行处理疫情任务的车辆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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