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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张亚东律师 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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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公司企业、房产纠纷、建筑工程、证券投资、互联网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医疗纠纷
解答快 从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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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季志华律师 咨询我
好评16 已帮助221
擅长: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公司企业、证券投资、互联网纠纷
经验丰富 从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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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常超敏律师 咨询我
好评1 已帮助11
擅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企业、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建筑工程、债权债务、证券投资、互联网纠纷、损害赔偿、医疗纠纷
从业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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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聂壮云律师 咨询我
好评27 已帮助2174
擅长:刑事案件、其他、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继承、征地拆迁、建筑工程、医疗纠纷、损害赔偿、行政纠纷、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险纠纷、证券投资、互联网纠纷、人格尊严、涉外纠纷
解答快 态度好 从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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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王倩倩律师
好评9 已帮助193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建筑工程
从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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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杨卫勤律师
好评75 已帮助3587
擅长:证券投资、公司企业、交通事故
解答快 经验丰富 态度好 从业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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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冯文姣律师
好评0 已帮助40
擅长:刑事案件、公司企业、损害赔偿
从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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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王俊伟律师
好评0 已帮助477
擅长: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公司企业
从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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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周海岭律师
好评0 已帮助0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知识产权
从业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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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孙付田律师
好评0 已帮助4
擅长:房产纠纷、公司企业、证券投资
从业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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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律师问答
低收入家庭能有证券账户吗?可以炒股吗?
可以提供账号及资产
停牌五年,禁止非柜台业务无法重新开卡
您好,这种情况可以协商处理的
股份转让是否包括债权债务,如何规定的
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般包含债权。具体的原股东的与其股权有关的债权债务的转让,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一般是与该股权有关的债权债务都一并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代持股份能起诉确认股权吗?
法律分析:股权确认纠纷主要有三种类型: 1、股东与股东之间因隐名出资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 2、股东与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权确认纠纷; 3、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第十一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 (一)、 (二)、 (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