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房屋中介纠纷律师

咸阳
房屋中介纠纷
甄选排序
咸阳-张明权律师 咨询我
好评15 已帮助535
擅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征地拆迁、建筑工程、损害赔偿
解答快 从业16年
支持在线/电话咨询
咸阳-权建伟律师 咨询我
好评11 已帮助1570
擅长:刑事案件、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公司企业、损害赔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建筑工程、人格尊严
解答快 从业15年
支持在线/电话咨询
咸阳-陕西惠泽律师
好评12 已帮助549
擅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损害赔偿
解答快 从业10年
支持在线咨询
咸阳-杨文星律师
好评0 已帮助0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证券投资
从业17年
支持在线咨询
咸阳-夏正冬律师
好评0 已帮助0
擅长:房产纠纷、刑事案件、继承
从业21年
支持在线咨询
咸阳-张勃律师
好评0 已帮助0
擅长:房产纠纷、刑事案件、损害赔偿
从业20年
支持在线咨询
咸阳-刘锋律师
好评1487 已帮助105879
擅长:债权债务、房产纠纷、损害赔偿
解答快 态度好 从业15年
支持在线咨询
没有更多数据了
咸阳律师咨询
咸阳律师问答
中介签署合同后能否撤销合同?
法律分析:中介合同能否撤销,要看合同是否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可以撤销的法定情形,在签订中介合同过程是,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是否存在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 解方或者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我想打官司,关于我挂靠的建筑公司未付款给我,给了我与公司之间的中介,中介把钱扣了
工程款到挂靠公司了不给钱,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会依法做出判决。胜诉之后,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的,胜诉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房屋租赁。我被中介骗欠了一年的租房合同,本来商定一个月,现在要扣押金怎么办
1、出租人恶意扣押金的,承租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起仲裁或者诉讼。如果是承租人违约导致的,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租房押金一般是不退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委托中介卖房子要注意哪些事项
委托中介卖房需要注意的事项有:注意审查中介公司是否具备工商执照和房管局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综合比较各中介公司的服务模式;认真阅读对方提供的“中介代理合同”;不要和经纪人隐瞒公司私下成交。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你好,88岁老教师在家病世,可以领20个月工资吗?礼泉县
有劳动合同吗?在什么单位上班
你是礼泉县的律师吗?
去该律师所属的律师协会举报即可。一般来说是当地律协。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按照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律师协会会员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律师协会按照章程对律师给予奖励或者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