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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纠纷频发 知情同意书不到位医院须赔偿

2016-02-05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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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网上一则“媒体揭微整形黑幕:4天成微整形医生”,引发公众对整形行业乱象的关注。因医疗美容纠纷而打官司的越来越多,但结果却不尽相同。

  知情同意书不到位医院须赔偿

  张女士做硅胶隆鼻两年后,自觉鼻形不满意,到某医院门诊咨询。门诊医生认为张女士的鼻形有问题,并建议通过手术把硅胶换成膨体填充,可以使鼻形更完美。张女士接受了这一建议。术后张女士却发现,鼻子较术前整体向左偏斜,遂要求通过再次手术予以调整,却被告知因为膨体材料特性,短时间内不能再次手术。张女士多方咨询后发现,在手术中直接置换假体会增加手术失败的风险。张女士认为该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致使其做出错误选择,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而医院认为术前提供了风险告知书,已尽提示义务。经鉴定,该医院在术前手术知情同意书中告知不到位、不详细,存在医疗过失。

  本案中,双方就医院是否尽到告知义务产生纠纷。张女士与该医院系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有别于一般民事合同,双方掌握信息程度不对等。医疗机构作为信息强势一方,有义务将采取的医疗措施的名称、所能达到的美容效果以及医疗风险向患者进行充分的告知。法院认为,该医院提供的术前知情同意书内容过于笼统,对于手术风险告知不到位,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张女士现状有因果关系,故对张女士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医学美容领域的告知义务合理范畴属医学专业判断,在审判实践中往往需要经司法鉴定才能判断,一旦发生纠纷,维权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较高。本案中张女士的诉求虽然获得法院支持,容貌损失却难以通过经济手段予以弥补。消费者选择诊疗项目前,应尽量通过多渠道详细了解该项目的实际效果和风险情况,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医疗风险提前告知患者未胜诉

  刘先生多年前因前额手术留下疤痕,为面部美观,选择到某医院进行额骨凹陷矫正术。术后,刘先生出现头皮血肿并发症,医院随即进行了血肿治疗。现刘先生头部原凹陷四周出现轻微脱发并存在冠状疤痕。刘先生认为疤痕过于明显,未能实现手术目的,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医院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对于并发症及恢复情况不佳等风险已尽告知义务,刘先生额部疤痕大小与其自身体质有关。

  本案中,双方就该医院是否存在过错产生争议。受现有技术及患者自体差异限制,在院方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及在现有技术规范内正确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况下,患者在正常风险范围内承担损害后果。经查,该医院已在手术同意书中告知可能存在皮下血肿、术后出现疤痕等风险,刘先生亦签字确认;皮下血肿系该手术的常见并发症,现有技术不能避免;疤痕恢复情况与刘先生自身体质有关,故医院无过错,刘先生的主张未获支持。

  点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4条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由于现有技术的限制和人类自体差异,医疗美容手段所采取的伤害性或侵入性手段存在不可避免的系统风险。这种风险不能归责于医疗机构,消费者在选择接受手术前应对风险大小进行充分的评估,理性选择是否接受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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